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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打屁股”体罚员工不能任性违规违法
http://www.scol.com.cn(2019-12-9 8:30:2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城市主干道上,有一排赤裸上身、只穿着内裤的男子站在寒风中,有人在旁边训话、有人拿着棍子打屁股……日前,有市民记者给发来几段视频,称这是南宁市一家公司对完不成任务的员工进行“花样”体罚。(12月8日中国新闻网)

  员工没有如期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企业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给予扣罚工资等适当的经济惩罚,本也无可厚非。然而,南宁市这家公司竟对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花样”体罚,在城市主干道上,对一排站在寒风中赤裸上身、只穿着内裤的男员工训话,并拿棍子打屁股。这种有伤风雅的场景,令人匪夷所思。如此践踏人格尊严的侮辱式“花样”体罚,不是企业内部的私事,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涉嫌违法。笔者认为,对这种屡禁难止的社会现象,各地劳动监察等监督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避免类似“花样”体罚员工的事件再次发生。

  其实,员工在一定工作期限内没有完成规定的任务,有着诸多原因,不一定是工作不努力,属于一种很正常的现象。然而,一些企业主为了惩罚没有完成任务的员工,竟然变着法子来“折磨”员工,如在大街上裸奔、互扇耳光、集体罚跪等所谓的内部惩罚措施,目的或许就是让未完成任务的员工感到难堪,然后“知耻而后勇”。如此惩罚措施,都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不仅突破了道德德规则的底线,也逾越了国家法律的红线。

  我国《劳动法》第9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8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街头集体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员工打屁股,不是企业内部的私事,而是违反劳动法规的典型违法行为,除公司内部对涉事组长进行降职处理外,公安机关等司法应当及时介入,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由此造成员工身体损伤或心理伤害的,还应当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现实生活中,未完成任务的员工或许为了保住工作或少扣一点工资,不得不被迫接受“花样”体罚,但这并不能免除企业主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逾越了法律红线,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而如今,还有不少企业主或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他们漠视员工合法权益,对体罚员工仍乐此不疲。殊不知,对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体罚,可能短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员工想办法完成任务,但长期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只会增加员工对企业主或相关负责人的厌恶感,导致员工对企业很难有归属感,一旦他们遇到其他适合的或更好的工作岗位,肯定会毫不犹豫地跳槽离开。因此,这样的企业很难留得住员工,企业发展就失去了人力资源的支撑和保障。

  笔者认为,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让企业主知晓体罚员工的违法性质,同时,加强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则的企业规章制度或约定进行清理,同时,加大对体罚员工的企业主或相关负责人的违法成本,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此外,员工遭遇体罚时也要敢于说“不”,并及时向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总之,不能让企业“花样”体罚员工再任性下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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