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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
http://www.scol.com.cn(2019-11-15 7:52: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11月14日新华网)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的悲剧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和民众高度关注,“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回应民众和社会的关切,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从重处罚,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笔者认为,“高空抛物入刑”要真正落实发挥作用,关键在厘清法律责任,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高空抛物关系到民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防范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揪出作恶者,目前很多居民小区里都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然而,由于大部分高空抛物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或人员伤亡,管理人员除了劝阻、警告外,没有实质性的惩罚,即便造成人员伤亡的,也大都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在“不会砸到人”的侥幸心理作用下,加上违法成本较低,作恶者伸出窗外的黑手就难以扼住。

  高空抛物这颗悬在城市上空的“不定时炸弹”,已成为威胁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一大公害,必须严厉整治,“高空抛物入刑”可谓正当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记法治重拳,会形成强大威慑力,警示曾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赶快收住作恶的黑手,否则将带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对故意高空抛物,不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首先要厘清法律责任,才能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其一,要有充分证据确定违法者。在安装摄像头“全天候”监控的住宅小区或高层建筑物,能够精准锁定违法者,让其难逃法网;如果没有监控设备来锁定违法者,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将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则无法追究,因此,所有高层建筑都有必要采取监控等措施,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刑事惩罚,才能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

  其二,对故意与否的界定。对初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违法者,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无论故意与否,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存在客观上的故意,不管是否是初次行为,应一律入刑严惩,决不姑息。

  其三,对“熊孩子”高空抛物责任的认定。作为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熊孩子”首次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应由家长等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再次实施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才能敦促监护人管好自己的“熊孩子”。这样,厘清了法律责任,这记“高空抛物入刑”重拳打下去便不会落空,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期待“高空抛物入刑”法治举措,一举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让民众出行不再担忧“头顶上的安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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