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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救人小学生“见义勇为”名分利远大于弊
http://www.scol.com.cn(2019-11-4 8:11: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名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12岁的同学危急时刻伸手去拽,结果落水男生获救,伸手拽人的同学却溺亡。据报道,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有关规定却认为,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见义勇为”的申请暂时未得到答复。(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这名12岁小学生在同学落水后及时伸手施救,最终落水同学获救,自己却溺亡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如果在以前,这种舍己救人的英雄行为,不仅会给予大力褒奖,倡议向其学习,给一个“见义勇为”名分毫无悬念。然而,溺亡男生的父母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却未获得认定。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并非无情无义,小学生救人溺亡未认定见义勇为,其实也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考量,可以说是一堂公开教育课,具有一定的引导性意义。

  毋容置疑,这名小学生舍己救人的英雄行为,当然值得肯定和点赞。在以前,见义勇为牺牲的未成年人,一般都被当作先进典型事迹大力褒奖和宣传,有的还写进了中小学课本,成为亿万少年儿童学习的榜样。然而,未成年人的施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在他人遭遇危险时如果盲目施救,就将自己也置身危险之中,从而导致不少救人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如果倡导未成年人不计后果“不拍死”地盲目救人,实质上是将未成年人推向了十分危险的境地。

  因此,政府部门开始倡导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 “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而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也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中小学课本也删除了相关课文。这是社会文明和时代进步的表现,真正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此次,有关部门对小学生救人溺亡未认定见义勇为,看似无情无义,实则是理性之举,是对未成年人“救人不拍死”的认知错误进行纠正。试想,如果认定其见义勇为,就是对这种盲目救人行为的鼓励,不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违背,也容易误导其他孩子效仿。而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也并非对其舍子救人英雄行为的否定。对此,除溺亡男生父母依法向受益人家庭索赔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给予适当经济救济,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而这起典型事例也是一堂公开教育课,政府部门和学校可以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宣传力度,教育孩子们不要盲目“不怕死”去施救,应当倡导“见义智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在自身救助能力范围之内给予一定的救助,如在他人遭遇危险或不法侵害时,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向附近成年人救助等,从而避免盲目施救而自身受到伤害。

  保护未成年的利益,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给救人溺亡小学生“见义勇为”名分,利远大于弊,有利于孩子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减少盲目救人的行为,当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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