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朋友圈是私域,不能强迫员工为公司打广告
http://www.scol.com.cn(2019-10-24 9:41: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江德斌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工作号微信朋友圈每天至少发三条,私人号微信朋友圈每天要求至少发一篇,每周二例会检查。”近日,广州一家商业教育公司员工称,他们被公司强制要求将公司产品、招生、个人生活等相关内容发到工作号及私人号微信朋友圈,且工作号微信朋友圈要求每天至少三条,私人号每天至少转发一篇,每周二要例会检查。该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公司创始人称让员工转发到朋友圈是希望训练他们善于表达,非强制行为。(10月23日澎湃新闻)

  从报道看,该公司要求员工在朋友圈为公司打广告,并规定了每天的发布数量,每周二要例会检查,如果当天忘记未发,第二天可以补齐,但不能累计到第三天,每周日检查数量,缺一次乐捐10元作为团建活动经费。而所谓的“乐捐”就是变相罚款,等于是用经济惩罚的手段,逼迫员工顺从规定,构成了强制员工发朋友圈的要素条件。显然,这是用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社交私域,属于明显的越界行为,应予以纠正。

  众所周知,微信属于熟人社交平台,用户的朋友圈以亲朋好友为主,即便有些不相熟的“好友”,也都是有过工作关系、日常消费关系的,还是会保持一定频次的联系。可见,朋友圈是典型的私人领域,用户的地盘自然是用户做主,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犯他人隐私,用户想发布什么内容都可以,其他人无权干涉,更不能强迫,公司亦不例外。

  虽然员工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需要服从公司的日常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也是有限度的,公司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不能要求员工做超出工作范围的事,不能过度干涉员工的私人行为。可见,以公司规定、变相罚款为由,要求员工在私人号朋友圈为公司打广告,达到所谓的“训练他们善于表达”,明显超出工作范围,理由不成立,不宜为之。

  在社交媒体和社交电商兴起之后,朋友圈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按照营销学的“六度理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连接到世界上的任何一个陌生人,中间相隔不超过六个人,这就是朋友圈的流量价值所在。于是,很多商家都看中朋友圈的传播效果,希望能够利用朋友圈的流量,实现“病毒式传播”,将公司的产品、服务宣传推广出去,达到低成本营销、吸粉、促销的目的,这也是公司要求员工在私人朋友圈里打广告的主因。

  然而,朋友圈毕竟是私域,涉及到用户的隐私权,员工是否愿意在朋友圈里为公司打广告,完全在于他自己,公司如果强制转发,且要强制检查、甚至处罚,就会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因此,公司应首先遵守法律,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可以用物质激励、奖励等方式,鼓励员工在朋友圈打广告,但不能强人所难。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