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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费”岂能成为“纸上福利”
http://www.scol.com.cn(2019-10-9 8:24: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国庆假期,有些劳动者在假日期间坚守岗位,劳动法规对加班者的权益有着充分的保障。如果国庆假期7天全部加班的话,光是加班费就可以抵得上17天的工资了。一些单位会在节日期间给员工发红包或过节费等以示奖励,但红包是一种福利,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10月8日《北京日报》)

  众所周知,劳动者放弃法定节假日休息加班,理应获取国家规定的加班费,作为用人单位理应足额发放加班费,而不应以红包或过节费充抵加班费,这是一种常识。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以说,加班费是有法有据的。因此,只要是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让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旧是“纸上福利”。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骗则骗,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胁,使得劳动者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及加班费。虽然也有劳动者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往往是无果而终,加班费还是成了“纸上福利”和“空头支票”。

  那么,如何让加班费真正从“纸上福利”“空头支票”成为现实的“真金白银”呢?笔者以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担负起责任意识。发放节假日加班费是有法有据的,作为用人单位就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就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给劳动者发放加班费,而不应让加班费成了“空头支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部门应承担起监管责任。劳动部门应精准发力,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加班费。同时,劳动者应树立维权意识。一旦遭遇拒发加班费,或用红包、过节费充抵加班费现象,劳动者就应积极大胆地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笔者相信,只要用人单位担负起责任意识,劳动部门承担起监管责任,再加上劳动者树立维权意识,那么,劳动者们的加班费才不会成为“纸上福利”和“空头支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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