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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都是死 何必“兜圈子”
http://www.scol.com.cn(2019-10-27 17:27: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引起热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指出,对下列犬只可实施无痛安乐死: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其他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上述五类情形中,前四类情况人们相对容易接受,第五类则引发了不同意见(据10月26日《新华网》)。  

  不少人认为,对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实施安乐死时间过于仓促,应该适当延长。但综合前四类来看,无论是患病还是健康的犬只,只要超过14天无人领养,其实都是“死路一条”。看似带有人文色彩的前四类规定,实际上是在“兜圈子”玩文字游戏。  

  患有绝症的犬只包括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以及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自然不易再让其存活下去,对其实施安乐死无可非议。而对第三类犬只实施安乐死就让人很难理解,对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实施安乐死,本不是问题,但问题在于对轻微创伤很容易治愈且有治疗价值的犬只该如何处理?积极治疗待伤痊愈后无人领养,如果同样还是执行“死刑”,这样的治疗和规定又有何意义。  

  笔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但并没有明确起始日期,如果按照正常理解,以犬只被收容之日起计算,一般的伤病在14天之内很难痊愈,这也意味着伤病还未治愈就要面临安乐死。实际上,深圳向社会公开的养犬管理征求意见稿,对收容犬只是否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就一项,那就是看是否有人领养,无人领养则必死无疑,也不可能在“临刑”前还给收容的犬只详细体检一番,甚至会“治好伤再处死”。  

  的确,我国已是狂犬病高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量更位居世界前列,城市流浪犬的危害已成一大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也需看到的是,经济发展和动保意识的提升,一方面带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关爱小动物;而另一方面大范围的人员流动又造成很多宠物被弃养或走失。一部分居民被长期失范遛猫遛狗带来的环境卫生甚至流浪猫狗带来的伤害问题所困扰,迫切希望政府加强对饲养宠物的规范管理乃至对流浪猫狗灭而绝之;但也有很多关爱动物的居民群众,希望政府出台规定加强管理的同时,对无主的流浪宠物网开一面多些怜悯。  

  面对这样的矛盾纠葛,政府在制定养犬管理规范的时候就应当慎之又慎,既要对饲养宠物予以规范,消除流浪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对小猫小狗最朴实的善良情感。在笔者看来,对流浪狗实施安乐死既不能“一刀切”,也不应设立期限,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也未必符合我们的民情。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前四类,人们并无异议,但对第五类无人领养的健康犬只,笔者认为政府收容应当与民间爱心组织结合起来,用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共同为流浪宠物建立一个家。说到底,流浪宠物是主人造成,“罪恶”在宠物主身上,政府需要做的重点是加大对宠物主的处罚力度,提高弃养宠物的成本。如此,宠物有个家,自然也不会再流浪。(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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