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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职工发的中秋福利,一样都不能少
http://www.scol.com.cn(2019-9-12 14:05: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9月12日中新网)

  每个职工都有享受福利的权利,该发的福利不发,实际上剥夺了职工该享受的权利,是对职工权利的侵犯。但在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同时,也应该防止防止一些地方乱发福利,利用过节违规用公款送礼的问题。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对职工福利的发放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广东规定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江苏规定全年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上海规定年度发放福利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安徽规定每年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等等。各单位按照这些标准发放,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如果不按规定发放,多发了或者不发,那就是失职。

  该发的福利不发,不是件小事,表面上看是为单位省了钱,但侵占了职工的权益,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更严重影响了职工对各级组织的信任,影响了党群关系。试想,这些不发福利的单位职工,看着别的单位职工过节时该拿的福利拿了,他们心里有多寒。一些单位领导之所以将该发的福利不发,关键是做事没有放在全局的天平上去考虑,没有考虑其产生的恶劣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害。

  该发的福利应该发到位。不发或少发,表面上看,他们在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但这种做法是虚伪的,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改进工作作风,也没有真正厉行勤俭节约,不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而是明显与中央规定相违背。中秋佳节前夕,各地对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再进行重申,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打好节前“免疫针”是应该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更显得重要和必要。

  中秋等节假日必须让职工享受该享受的福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其剥夺。让职工该享受的福利享受到了,这才是真正的走群众路线,才是真正的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因此,各单位必须把该发的福利发好,发到位。当然,在发放福利的过程中,要登记造册,每个职工签字确认,防止一些人以给职工发福利之名拿公款送礼。(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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