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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可有效防止“被负债”
http://www.scol.com.cn(2019-6-26 8:01: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6月25日央广网)

  二审稿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近年,围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不断。该条款的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条款简单地说,就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背了债务,要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被负债”的一方能明确证明这是个人的债务。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赌博、吸毒等瘾,不计后果举债,不仅把这个家给毁了,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时还不得不省吃俭用,为其还债。即使离了婚,有的也以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由,逼着另一方为其还债。有的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负担”。这样,不但使没过错的一方没能得到有错的一方的补偿,而且要为有错的一方背起原本不应该背的债务,如果不还或者无法还,有可能被判定为“老赖”,真是比窦娥还冤。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现在送审的“民法典”家庭编草案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样可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

  从“民法典”这些条款来看,通俗地讲,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家里要举债,那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也必须拿出共同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不然,离异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这些债务,有效防止另一方“被负债”。同时,也提醒每个家庭在举债时,更加谨慎,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应该“共债共签”,避免事后引发各种纷争。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法,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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