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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落地生根还需配套措施跟进
http://www.scol.com.cn(2019-6-19 8:34: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各地陆续进入盛夏时节,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尽量减少高温天气给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6月18日 新京报网)

  又是一年盛夏酷暑的季节,劳动者高温津贴能否真正落地生根自然就成了人们广泛热议的话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于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切,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务实保障,同时也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可现在问题是,不管是国家层面上出台的发放高温津贴规定,还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下发的落实高温津贴通知,都在直指“民生难题”如何破解?就高温津贴落地生根而言,不是劳动者不敢维权,而是实在无能为力,虽说有据可查,有理可依,但是,谁又愿意为一时的高温津贴来冒着被辞退的风险,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呢?如果没有劳动者亲力亲为监督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是否落地生根,那么用人单位就只能用发放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方式,将高温津贴纳入员工基本工资,以此蒙混过关充当高温津贴。

  因此来讲,就目前劳动者高温津贴落地生根来说,还需配套措施跟进。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要有统一规范和保障。可令人遗憾的是,至今可以参照的仍然还是2004年发布的《劳动保障条例》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条文中已规定惩处措施,但数额如此之低的罚款代表着偏低的违法成本,法律威慑力有限。

  更重要的是,对于高温津贴的保障目前仅限于行政规定,没有涉及到有法可依层面。同时,与上述国家规定相对应的监督、惩处等配套措施也没形成,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依旧突出。再说,由于目前高温津贴标准也是由各地方掌握,一些地区对于“高温作业”“津贴标准”的界定还存在意见不统一,监管负责部门存在争议,这就导致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规范,国家法律对于各地方不同标准缺乏适用性,因此便难以形成一套统一有效的监督惩处配套机制。所以,笔者认为,高温津贴落地生根还需配套措施跟进,尤其是具有震慑力和威慑力的法律法规来配套跟进。否则,在高温津贴落地生根上,又是二两棉花——不谈(弹)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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