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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该举行表彰会
http://www.scol.com.cn(2019-4-25 8:17: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兰考县公安局4月20日通报,当日14时56分,该局接到报警:兰东干渠谷营段有人坠河。接警后,该局立即出警施救。经初查,当日14时许,谷营镇某村刘某(女,11岁)在兰东干渠河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后溺亡),附近玩耍的曹某(男,12岁)、崔某(男,17岁)施救过程中溺亡。4月24日从河南兰考县官方人士处获悉,兰考救人溺亡的两名男孩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县里将举行表彰会。(4月25日《澎湃新闻》)

  又见未成年人救人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的认定一直有争议,不过,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举行表彰会,显然不妥,应该规定不能举行。

  近年来,未成年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不是个别。2012年4月7日,新疆博乐市第八中学的李元君,与同学在博尔塔拉河南大桥附近玩耍时,两位同学不慎坠河。李元君跳进河水营救,因不谙水性,献出了年仅14岁的生命。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基本上不提倡,鼓励的是“见义巧为”和“见义智为”,“头脑一热就出手”“以命换命”的举动盲目而冲动,是不赞成的,但毕竟是见义勇为,毕竟牺牲了宝贵的生命,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要给予肯定,但却不应该进行广泛宣传,诸如举行表彰会的事应该禁止,以免出现误导。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因此,肯定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必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也是必要的,但却不适合宣传,要践行不弘扬的原则,因为孩子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容易模仿同龄人的行为。不弘扬主要是怕孩子盲目冲动。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宜举行表彰会,不过,鉴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是隐瞒不了的,在不折不扣地给予肯定的同时,很有必要强调,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风险太大,可以选择更好的办法,要见义智为、巧为,更重要的是,将如何避免风险,如何智为、巧为一并诉孩子,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未成年人不适合见义勇为,不提倡见义勇为,并不等于他们就不需要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孩子仍然要继承见义勇为的精神。

  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如果不给予肯定,会冷了孩子家人的心,也有损见义勇为精神,但处理方式和方法却需要全国统一,遵循着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同时,要坚持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不进行公开的表彰和宣传。这实质也是在保护更多的孩子。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该举行表彰会应该达成共识,应该全国统一规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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