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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现有“篱笆”管住罪错青少年
http://www.scol.com.cn(2019-3-14 8:10: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吴云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以来,媒体报道了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引发公众对低龄少年犯罪问题的讨论。今年全国两会上,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降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有看法认为,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如今未成年人的身心成熟程度普遍高于过去的同龄人,使他们有能力实施犯罪的年龄变小了,在现实案例的冲击下,社会呼吁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声音不少。但是,如果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那么下调几岁才合理呢?显然缺乏明确标准;又因为未成年人因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的差异,很难体现公平。平心而论,现在对罪错未成年人不是“没法管”,而是现有的“篱笆”没用好。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送工读学校“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这一“申请就读”的前置程序,导致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非常有限,这是否又是各地工读学校逐渐消失的原因之一呢?

  因为工读学校等教育矫正机构逐渐消失,罪错未成年人实际上无处可去,又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一些罪错未成年人所受的处罚才会明显偏轻,起不到“挽救”“预防”的作用。这恐怕才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能“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

  此次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建议健全工读教育制度,全面细化工读教育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就是一个致力于把现有“篱笆”用好的建议。如在入读方式上,除申请外,可实行由司法机关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提议、征得家长同意后入读的模式,比要求罪错青少年的父母主动提出申请更靠谱些。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一个长期以来的基本共识是,这不是孩子一个人的错,受其成长环境、家庭监护情况的影响极大,鉴于此,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主要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现行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但如果措施失灵,所谓“教育、感化、挽救”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必须激活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收容等多个环节的力量,包括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建立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还提到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法律不会姑息,而司法的正义不仅要体现于名,更要体现于实。把现有的“篱笆”用好,管住罪错青少年,才能真正谈“挽救”,也才能让受害者感到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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