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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以套内使用面积交易”折射现实焦虑
http://www.scol.com.cn(2019-2-25 8:09: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38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有一份全文3.1万字的《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部分2.4.6条指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消息传出后,立即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相关房产交易取消“公摊面积按照“套内使用面积交易”的新闻和评论相继被刷屏,社会各界也是对“取消公摊面积”给予一片叫好。但实施情况果真如此吗?

  纵观整个《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我们不难发现,这份由住建部制定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仅仅只是个技术规范,如果起通过征求意见后出台,那么其约束的也仅仅是工程建设行为,约束对象是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而我们最近由此衍生的“取消公摊面积交易”的行为对象,却是开发商的销售行为以及房产交易后设计到的物业、暖气等收费行为,后者的管理和交易对象主要是各级房产部门和开发商,这显然并不是一回事,也没直接关系。同时,据了解,房产交易行为原本就不是单一的“公摊面积式”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也就是说,商品房交易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不含均摊面积)其实已经早有规定,不过是一个交易双方的选择问题。而同样的情况在各地也有不同的实施方式,有些地方时来那个中交易并存,而有的地方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中干脆就明确拟定了“按照套内面积折算价”和“按照建筑面积折算价”两种价格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合同内,同时存在两种结算方式,但总价并无二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所谓的对“取消公摊面积”一致看好的背后,其实是我们对有关征求意见政策的天真误读。但为什么这样的消息一出现即刷屏,而且各类看好的叫好声此起彼伏充斥整个舆论圈?最根本的原因,乃是民众对“公摊面积”的“深恶痛绝”式质疑。去年新华社等就曾专门发文质疑公摊面积,而现实中“买100平米得70平米”的乱象,也让民意焦虑不安。这些与房产交易中对“公摊面积”计算不规范、监管不规范、房产交易忽略对“公摊面积”的关注式监管密切相关,在房产价格居高不下,房产开支成为每个家庭刚性开支并跃居主要生活负担的氛围下,“公摊面积’面临”四面楚歌“的困境和民意狂轰滥炸的反感式质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与房产交易关联不大的建筑行为规范性文件,“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的平常话语难免立即引发民意的强烈关注与联想。

  “以套内使用面积交易”只是对相关政策的误读,这样的现实确实让很多人尴尬和不安。但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鼓励和简单的社会反应,其折射的恰恰是潜存在现实中的一种公众焦虑,那就是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公平的不信任,对其中“公摊面积”的强烈质疑,以及对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公摊面积”监管的强烈盼望。目前国内房地产交易行业管理中,对“公摊面积”的监管、计算、公式、固责等确实是个空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关于房产交易“公摊面积”的权威计算和监管方式,房产交易又是社会性焦点,民意怎么会不对“误读的取消公摊面积”也产生狂热的追捧和期盼呢?

  因此,当务之急,我们不仅要结合现实民意焦虑,科学认真地回应民意关切,回答“按照套内使用面积交易”的政策确切指向与原则,更要对民意焦虑进行科学的回应,由住建部、房产交易管理、规划、税务等部门对房产交易中的“公摊面积”热点焦点进行关注,并从政策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管,从法律法规角度彻底解决“公摊面积乱象”,彻底平息民意质疑,并还房产交易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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