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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让“高空抛物”砸痛居民的心
http://www.scol.com.cn(2019-2-26 8:48: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尿不湿、药渣子……楼上“天女散花”殃邻居。据一微博网友报料,他居住的河东区华泰里小区,楼上一次次往下扔东西,从带粑粑的尿不湿,到果皮、垃圾袋、药渣子……还从阳台往下吐痰,车停楼下每次开车都会有莫名其妙的东西在车顶上出现。(2月24日南报网)

  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人懒得走下楼,喜欢隔着阳台“天女散花”。对于“空中抛物”,大多数人只要没受严重伤害,只得忍气吞声,毕竟要查出谁抛下的,有一些难度。即使知道谁抛扔的,考虑到邻里关系等影响,也只好忍一忍算了。正是取证难、追责难等使“高空抛物”现象在一些地方频频发生。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卫生还非常危险,万一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近几年,多地发生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或者死亡事件。如:2009年4月,广州海珠区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和丈夫在买菜回家途中,突遇半块红砖从高空飞坠而下,刚好砸中欢欢的头部。欢欢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再说,不乱仍垃圾是公民最基本的素质,就算在楼下行走时,有垃圾也应扔到垃圾箱里,而不该随手乱丢。每一个公民,不管做什么事,都应该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果您家住在一楼,或车辆停在楼下,别人从楼上丢垃圾常常粘在您家的车上,您难道不会觉得恶心吗?

  根据《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恶意程度,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但是,由于“高楼抛物”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即使高空抛物伤了人,公安部门也很难破案。特别是晚上,那就更难取证了。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有人受到了高楼抛物的伤害,如果没有证据抓到侵权人,那同一栋楼的业主,得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  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可能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正是由于“高空抛物”出事只是“小概率”事件、即使出事也会“全楼担责”,从而让“高空抛物”者心存侥幸。

  由此可见,防范“高空抛物”不仅需要大力宣传,还需要综合施治。整治“高空抛物”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小区内的监控设备“抬头”。有关部门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看好”居民楼的外侧,给那些有“高空抛物”想法的人以震慑。要明确高空抛物处置的主管部门,不能让民众举报无门。另外,要对高空抛物者从重从严处罚,从而让那些空中抛物者不能也不敢冒险再去做这种傻事。如果有几个摄像头能“抬头”往上瞅一瞅,同时,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取证,不至于让全楼居民为犯罪者“背锅”,就可以让“高空抛物”不再砸痛居民的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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