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男子救人反被拘”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此事最新进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鼓励见义勇为,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1日《福建日报》)
稍有些正义感的人,看到“男子救人反被拘”这样的标题,恐怕都会产生质疑,这也是近日福州发生的这起“见义勇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根本原因。男子赵某在制止男子李某殴打女子邹某滤的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警方由此认定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强烈关注乃至质疑,因为赵某制止李某伤害他人明显是“见义勇为”,即使采取暴力方式制止,也属于“结果正义”。不过,警方做出拘留、取保候审和移交检察院起诉,也并非没有依据。根据2017年10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行为中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均有规定,有人称其为“好人法”。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可见,“免责”并不意味着“全免”。
就本案来看,如果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没有问题,那么还是存在不能全部免责的可能性。不过,正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案情通报”中所言:“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是在综合了见义勇为者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加害程度、受害人所处的危险程度,以及弘扬正义和社会效果等综合考虑,才做出对赵某不起诉的决定。
也可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公安分局,只是在按程序办案。把该案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不存在程序瑕疵,而是需要依靠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受理而已。见义勇为的成因比较复杂,而在法律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做出全免责规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至检察院,就是需要检察院根据案情来定夺。就是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决定起诉涉嫌伤害犯罪嫌疑人的见义勇为者,就对公安机关一味指责。而既然检察院决定对赵某不予起诉,那么司法正义还是得到了彰显。
是的,见义勇为,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路见不平一声吼”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句褒奖。见义勇为本就是一种美德,历来备受推崇,也一直是激励人们与邪恶作斗争的精神支柱——“见义勇为”是永远值得推崇的正义之举。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给李某造成一定伤害的赵某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就可以任意加害于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得到有效制止,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再实施伤害。偏离法制轨道,见义勇为就可能演变成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
而无论如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做出对赵某不予起诉的决定,令各方欣慰,不仅正义没有迟到,还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司法实践向前推进了一步。只有从更多案件的细节来判断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更符合法律规定判案而不是简单满足舆情的要求——司法正义也需要在探索实践中彰显。(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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