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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让“月经假”“正经”起来
http://www.scol.com.cn(2019-2-3 9:02: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吴玲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受到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对此有人却不赞成。(2月2日《中国青年报》)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不管最后的具体操作效果如何,笔者却依然要为这一立法善意叫好。这是对女性劳动者充满人性化关爱,从具体小事做起的实际行动。 说到“月经假”,乍一听好像是痴人说梦,但其实早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比如在早在1947年日本就有类似法律,而且企业主不遵守会遭到罚款。《日本劳动标准法》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痛苦的时候要求经期假,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

  对女性来说,“难言之痛”一直在困扰着她们,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妇女在生活、事业上的压力增大,心理、身体健康情况令人担忧,精神上出现抑郁、焦虑问题,身体上各种疾病特别是妇科疾病过早显现。“月经假”入地方性法规,此举对女性劳动者充满人文关怀,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进一步细化,彰显政策细节关爱。其实这个问题,早在2009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过提案、议案,《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时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最美丽的法律”条款最终流产。人们为之感到遗憾。尽管如此,一些地方还是出台了这样的规定。

  要让“月经假”“正经”起来,关键是落实好才是真正的好。 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女性劳动者保护意识的增强,“母爱意识”的觉醒,“月经假”走上法律条文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不过这“月经假”有人怀疑无法实行,具体操作难。也有人担心,“月经假”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其实这样的担心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必怀疑它的可操作性。如果仅仅因为女工的一天“月经假”而斤斤计较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再说这样的企业也是没有远见的短视眼光。“月经假”的成本,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关爱了劳动者,企业赢得了人心,形成了凝聚力,最终是企事业单位提高了效率和效益。

  “月经假”实至名归亟待政策配套措施跟进“月经假” 如何实至名归,不再成为墙上画饼,关键是如何落实到位。一方面一旦“月经假”入地方性法规,应具有强制性,应确保用工单位必须百折百扣的去贯彻执行,对于拒不执行“月经假”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惩罚,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也需要政策配套措施跟进。如果一旦“月经假”成了国家或者地方性的法律,成了女性劳动者的一项特殊福利,就有了法律的保障,不容侵犯,谁违反就会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执行好的企业给与政策性奖励。 (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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