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年终时,你的年休假顺利请下来了吗?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获得三倍日工资的补偿。(12月26日《工人日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员工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年假不是想休就能休。现在到了年末,也是年休假“清零”的最后时期,年休假如何“清零”的主动权应该在职工手上,而非企业。换言之,年休假不能“被清零”。
记者随机采访30名职场人士,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而“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且可自主安排”的仅占31.3%。显然,真正拥有年休假“主动权”的职工太少了。本来,法律规定的年休假,自然是根据个人的需要自行安排休假,但事实上,能够真正作主的职工是很少的,从现实来看,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许多企业却在有意抹杀掉职工的年休假。
根据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样的规定很难落实到位。这一方面在于职工的权益保障机制较弱,另一方面对企业不执行带薪休假制的惩罚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力量。从实际情况来看,要想每一个职工均能够不折不扣地享受带薪休假制度,恐怕很难,但需要保障享受带薪休假制度的主动权在职工手上,换言之,“清零”年休假的选择权要由职工自己决定,可以实际休假,可以跨年度休假,可以选择三倍日工资的补偿。如果企业平时没有足够的时候给职工享受年休假,但在年末,却需要保障职工有时间享受。
带薪休假制度不能年年只是看起来很美,也不能只考虑到企业的“困难”而对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变得疲软。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就有必要严格执行。而职工的权益容不得侵犯,这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年休假如何“清零”,让职工自己说了算。这既要求职工敢于维护自身的权益,也要求职能部门能够替职工“维权”。带薪休假不能总是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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