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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处罚否定不了“正义一脚”
http://www.scol.com.cn(2018-11-23 8:25: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天,一段“饭店老板因踢猥亵男被罚200元”的视频引发社会关注。当晚,深圳龙岗警方公布视频并进行通报。经查,11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林某鹏,饮酒后来到某火锅店突然搂抱占某莎,被火锅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制止,在林某鹏已被控制情况下,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他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据11月22日《中新网》)。  

  应当说,警方的通报有理有据,从公布的完整视频中不难看出,违法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被众人控制之后,参与控制的饭店老板曾某在等待警方前来处理的过程中,似乎有些余怒未消,在违法行为人林某鹏正要坐起身时,确实又踹了其一脚,也正因为这一脚,被警方认定为“行为过当”,为此被处罚200元。  

  饮酒后的林某鹏,目无法律,光天化日之下,赤裸上身公然对正常就餐消费的年轻女性强行实施猥亵,周围稍有正义感的群众,都不会容忍这样的无耻行为,尤其是作为经营者的饭店老板,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既是饭店的应尽职责,同样也是维护饭店的正常合法利益,在目睹林某鹏对就餐女性进行猥亵的第一时间,曾某就冲上前果断出手阻止,并与受害人同桌食客合力制服了林某鹏。其行为被警方肯定为见义勇为是无可争议的。值得斟酌和引起社会关注的就在于曾某对已经被制服在地的林某鹏该不该再“补上一脚”,警方对曾某的处罚在运用法律上是否过于“苛刻”。  

  在坊间,人们对光天化日之下调戏猥亵甚至侮辱年轻女性的行为,是极其的痛恨和不能容忍,林某鹏的行为应当说既触犯了法律,更突破了社会大众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在阻止其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时,没有谁能够准确把握住法律尺度,给不法行为人造成任何伤害都有可能性。尽管林某鹏被众人“制服”后躺在地上,但身体并没有受到任何束缚,在等待警方前来处理的过程中,任然具有一定的反抗能力,曾某对试图起身的违法行为人踹上一脚,既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延续,也可认为是出于义愤,但无论属于哪一种,都完全可以理解为“正义一脚”。  

  笔者注意到,警方对于曾某的200元处罚,是基于林某鹏家属反映曾某对其实施殴打的一种回应,这不免让人对当地警方产生“和稀泥”的感觉。严格意义上说,曾某踢不踢这一脚,林某鹏确实都不能在实施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对周围人实施报复或逃脱。从当时的实际状况和伸张法律正义的角度来看,警方对曾某的处罚确实值得商榷,尽管只是罚款200元,但不仅意味着曾某这一脚不被法律所认可,甚至可以作为林某鹏家属向曾某索赔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幸也没有给林某鹏造成严重后果,否者,曾某不只是“行为过当”,恐怕还要为此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而如此一来,众人合力制服猥亵行为人的正义之举也必然大打折扣。  

  对正义的苛刻必然带来对非正义的纵容,近几年来,追小偷导致小偷跳河死亡遭索赔,甚至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案例时常见诸媒体,即便在“昆山反杀案”发生之后,违法行为人乃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一死就有理、一伤就索赔”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依然还“偏向”违法甚至犯罪嫌疑人一方,客观上也造成了很多人的见义而不敢为。更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往往出于局部社会稳定考虑,有意无意的“和稀泥”。  

  应当说,对于曾某的处罚,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从事实认定上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角度来审视,不免有些机械。林某鹏被“群殴”包括曾某最后补上的一脚,完全是林某鹏实施不法行为的咎由自取,前后既有连续性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没有林某鹏对占某莎猥亵的前提,就不可能被众人制服,曾某更不可能最后又踹其一脚,在警方没有到达现场之前,群众对违法嫌疑人的任何制服行为,均应当视为见义勇为的延续,而不能硬生生的加以分割。正如“昆山反杀案”当事人最后被警方认定为“无罪”一样,警方可以对曾某进行批评和普法教育,处罚不重,确有不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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