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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罚款,只因缺乏一个“度”
http://www.scol.com.cn(2018-11-22 14:51: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吴向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8年11月15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接事主占某莎(女,27岁)报警,称其被他人猥亵。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就犯罪嫌疑人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曾某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见义勇为”和“罚款”两个看似毫无关联的词语出现在同一则新闻里是很少见的,难怪有的网友觉得“赏罚不明”,甚至有的网友表示“愿意替他出200元”。可是仔细看看这则新闻,见义勇为和罚款根本就是两码事,见义勇为说的是曾某勇敢地制止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而罚款罚的并不是“见义勇为”,而是见义勇为后的“泄愤”行为。

  公然对少女实施猥亵触动了社会道德的敏感神经,激怒众人也在情理之中。在施暴者被制服后,曾某再次殴打施暴者,尽管这个过程让不少人觉得“很正常”,但却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我国公民都有自己的生命权、人身权,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者,他们的这些权利依然存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伸张正义是一回事,可伸张的过了度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对见义勇为者应该宽容对待,但并不是毫无底线的包容。因为见义勇为而背上官司的案例有很多,这其中不乏失手打死小偷、开车撞死路人这样的悲剧,如果我们片面强调“照章办事”,必然会让见义勇为者寒了心,更会让社会风气变得更加冷漠,可是如果不及时对“过度勇为”的行为进行矫正,难以保证不会有人以“义举”之名,行不法之实。

  见义勇为永远都是值得提倡的,但是这个“度”要把握好。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法律定义及后果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成了故意伤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有赖于在法律上完善见义勇为的相关条件和细节,同时社会上也要给见义勇为者更多的呵护,最重要的是见义勇为者要心存法治、敬畏法律,不要把好事做的过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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