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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被子着火楼上担责”合理吗?
http://www.scol.com.cn(2018-10-30 8:01: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2月3日,马先生他家晾晒在阳台上的被褥着火,幸运的是,火很快扑灭。马先生怀疑是楼上有人扔烟头导致的,于是将物业和楼上9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近日,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判决楼上7名业主担责55%,各补偿1964元。(10月29日《现代快报》)

  马先生在警方一直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7位业主担责的诉求,也是出于被迫无奈。毕竟自己家因晒在阳台上的被褥被烧,蒙受了重大损失,应该讨要一个说法。

  这几年,一些地方也曾出现过高空坠物伤人后“整楼人担责”的判例。如:两年前重庆一位2岁的小女孩在玩耍时,一个酸奶瓶从天而降,砸到女孩头上,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整幢楼中“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以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为由,判决448户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再如:2016年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一居民楼时,居民楼一侧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身亡。去年5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赔偿近3万元。

  “楼下被子着火楼上7户业主担责”,虽说这7户居民每户承担1964元,大多数业主还能承受,也使事情平稳地解决了,实际上是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理,可能会引发很多副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坚守的最起码的底线。这条被子到底是什么原因着火的,应该以事实依据为准。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设定楼上7住户都有嫌疑是十分可笑的,要求这些住户分摊赔偿金更是十分荒唐,等于把这些住户全部设定成了事实肇事者,等于说这些住户是联系起来肇事的。

  如果这样的判决成立,那么,国家的法律法规将成了一张废纸。试想,小区里如果有人被杀害了,那么公安部门完全不需要用心思去破案,可以把小区的全体业主都设定为犯罪嫌疑人,让全体业主都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不就行了吗?再譬如:小区里一旦丢失了东西,也可以把全体业主设定为偷盗嫌疑人,让全体业主分摊损失。那还要公安干吗?还要法院干吗?这个社会不就会乱套了。

  这样的判决,只能助长一些不文明现象的再次产生,不利于打击和治理高空扔物等问题。试想,从高空扔物一旦楼下的人受了伤,或者东西受到了损失,反正很难采到证据,赔偿金也由全体业主分摊,谁还会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当一回事?这样的后果是,社区和物业等会放松这方面的管理,业主的自觉意识也会越来越低,高空“坠落物”等会越来越多,伤人事故及其他事故恐怕起来越多,小区安全程度会越来越低。对于楼下阳台上被褥着火,一定要厘清责任,是谁惹的祸就谁负责。实在查不到是谁肇的事,也应该追究社区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小区如果没有安装摄像头,如果没有做好日常的提醒和管理,就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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