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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怀孕”羞辱女员工又亵渎法律
http://www.scol.com.cn(2018-10-25 7:52: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10月24日检察日报)

  被辞女职工一审打赢官司,她的要求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排队怀孕”侵犯人的生育自由。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妇女的生育权利,以及用人单位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有明确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可见,如果单位出台“土政策”或“家规”,对女、职工何时应该怀孕做出硬性规定,如“排队怀孕”之类,不仅有违常理,更涉嫌违法。

  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完全该由个人和家庭来决定。啥时候能怀孕,绝非能被精准地“设计”出来。只要女职工没有违反国家的生育政策,想什么时候怀孕完全是个人自由。对此,用人单位就是再狡辩也是徒劳。国家大法肯定要大于单位自行设计的“家规”。有人称,“排队怀孕”看似一个冷笑话,可绝不能把它当成一个笑话看,必须把其置于法治的天平上来权衡。女性生育权受法律保护,绝不能随意践踏,否则,就就该像这位女员工这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令人费解的是,制定和出台“排队怀孕”这样的“家规”,又岂止这个幼儿园一家?“排队怀孕”在不少单位很普遍,甚至成了名副其实的“明规则”,媒体对此也时有报道。这暴露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是有些地方和单位,视法律为儿戏,把“家规”当法律,甚至超越法律之上。能出台如此“奇葩”规定,就说明这些单位缺乏法律常识,也看不到一点对法律的敬畏,可见,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也许有人认为,女职工怀孕给单位造成的麻烦和损失该由谁来弥补?就拿这位幼儿园教师来说,如果她不按照单位规定的“排队怀孕”行事,那么,产假漫长,留下的工作空缺谁来补?可是,这与女教师怀孕何干?学校就该事先做好安排。女员工怀孕,与学校的工作有关,但那不是女员工的责任,而是学校该把工作做在前面。就算再难,学校也要靠自身解决,绝不能把责任转嫁给怀孕的老师。

  可见,“在排队怀孕”这一“家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它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在职且处于育龄期的女员工,都在扎堆儿生娃,这就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也是现实的无奈。但无论如何,“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肯定无效。作为单位员工,应该体谅单位的难处,尽早与所在单位沟通生育情况,积极配合单位事先做好安排,以为单位分忧。

  而作为用人单位,也该体谅员工。毕竟,生孩子并非都能按计划“预定”,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怀上孩子,排不上号,既使员工受到无端困扰,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简单粗暴地解聘员工就更是不该。说句不客气的话,“排队怀孕”岂止荒唐,羞辱女员工又亵渎法律,必须叫停。(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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