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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实有必要
http://www.scol.com.cn(2018-9-1 7:59: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乔志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有代表呼吁建立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某些场合应告知。8月30日,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认为,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应该以公众利益为主,“艾滋病人在某些特定场合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告知。” (8月31日澎湃新闻)

  每个公民都有隐私权,不容侵犯。而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尤须严格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人在就业、消费等方面,也不该受到歧视和区别对待。

  不过,艾滋病毕竟是一种传染病,有其特殊性,在关乎他人利益特别是公共利益的时候,病人应该负有告知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以“隐私”为由予以隐瞒。否则,就可能给他人和公共安全带来风险。有代表举例说,在医疗单位,如果艾滋病人知道自己本身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他就有义务向医务人员告知,进而起到积极预防作用。现行法规对于隐瞒艾滋病缺乏约束手段,更没有配套的细则,在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完善制度、建立“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迫在眉睫。

  当然,类似呼吁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争议。几年前,我国《沐浴业管理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标志。一些关注艾滋病及倡导平等的人士对此反应激烈,认为此规定加剧艾滋误解、歧视和恐惧,不会减少和控制艾滋传播。

  毋庸讳言,误解和歧视艾滋病人的现象当今社会依然存在。但不得不承认,艾滋病人与健康人共浴,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表示,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他还科普说,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另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唾液和泪液中可含有病毒,但含量极低,且必须直接接触到伤口或直接进入血液才能感染。——“从未有调查显示曾有人因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不代表现实中一定没有这样的案例;以前没有,也不代表以后就一定不会有。皮肤完整很安全,万一有人身上有点小伤口呢?而日常生活中有点小擦伤很难避免,有时有了伤口可能连自己都不在意。万一在公共浴池里遇到了“小概率事件”,岂不悲摧?公共浴池染艾滋的概率再小,只要这种可能性存在,就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预防措施。安全无小事,健康容不得侥幸心理。

  有沐浴业从业者也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禁止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肤病我们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觉,我们无从监管,而且也没有权力去盘查。”假如已经建立了“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要求进入公共浴池、游泳馆等特殊场所的艾滋病人必须主动告知,相关管理方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安全。

  “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对病人是一种善意的提醒——您的疾病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健康,要尽量减少这种风险。别人或许看不出哪个人有病,而病人自己对此是最清楚的。正如有专家所言,在法律层面,明知有性病而又故意传播疾病予他人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及早建立“艾滋病强制告知义务”,无关歧视和偏见,为的只是安全,这种约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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