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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等狗伤人,才去追究责任
http://www.scol.com.cn(2018-8-16 8:35: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4日,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致其犬伤Ⅲ级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就此事向社会进行通报,德牧主人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外,5年内赵某某不得再养狗。(8月15日华西都市报)

  虽然对于狗主人的处罚结果,伤者家属并不完全满意,称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续可能产生的医药费、心理治疗费以及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等费用问题,但该案目前暂时告一段落,也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成都多个小区‘不约而同’发布了小区内犬只管理的相关公告,大多涉及禁养犬限期自清自查、呼吁文明养犬等内容。”这表明,血的教训换来了一些警醒和重视。诚如某物业项目负责人任先生所言,“以前小区内登记的宠物犬有321只,这两天业主主动来备案,新增了18只。”

  然而,该案引发的最大争议就是,不少人认为“处罚过轻”。遛狗未牵绳导致少年被咬伤,狗主人被拘10天5年禁养狗,这种处罚似乎看不出有多少“轻描淡写”的成分,但要是站在受害的角度来看,称“处罚过轻”并非没有道理。用万年派出所所长廖炳权的话说就是:“就赵某某违规饲养烈性犬且不采用狗绳、嘴套等有效约束措施,故意放任其犬只将男童咬伤的行为,我们在14日早些时候已经进行通报。”其中,“故意放任其犬只将男童咬伤的行为”,显然比“无意”显得更严重,更具有“主观伤人”的故意。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赵某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成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虽然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肇事德国牧羊犬已被公安机关强制送往犬只收容中心收容,而且养狗人赵某某5年内什么狗都不能养。但是,“狗伤人产生的费用,都该狗主人负担”这句话怎么理解?除了医药费,是否还有误工费、心理治疗费、营养费以及之后有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的费用等?

  应该说,无论是否属于禁养犬,只要狗伤人后,狗主人必须担责。这也解除了网友事关“因为是禁养犬咬人,狗主人才受到处罚,那么,普通犬只伤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何处理”的疑问。有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被咬者在“被狗咬伤”这件事上有过失在先,比如先逗了狗,那狗主人和被咬者的责任划分则需要另当别论。

  如今,我国几乎所有城市都出台过养犬规定,可就是有人不愿意遵守。违法养犬的结果,只能使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并有可能引发狂犬病。根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发布的数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有3820人死于狂犬病,死亡人数居于乙类传染病前列。因此,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的条件,并非过分。更值得追问的是,像赵某某这样违法养烈性犬、遛狗不牵绳的养狗人,在成都、四川乃至全国各地还有多少?想想都感到可怕!

  所以,切莫等狗伤人,才去追究责任。对于违法养犬、违法遛狗之类,除了警方提出的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一旦发现相关情况,都可第一时间拨打110,向公安机关等单位进行举报外,管理和执法部门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号召人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并告知违法成本及其严重后果。此外,就违法养犬的成本来看,目前各地制定的处罚标准,也显得有些低甚至过低。由此,能否考虑再提高一下违法养犬的处罚标准,对违法养犬之人,不但要拘留还要判刑,或是把经济赔偿标准再提高一些?(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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