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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收违约金是趁火打劫
http://www.scol.com.cn(2018-8-3 14:49: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何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从8月1日起,苏州中行、农行、工行和建行等四大行针对提前还房贷的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不过,该政策只针对于8月1日以后新签的贷款,8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依然按照原来的政策执行。(8月2日《扬子晚报》)

  客观的说,根据房贷合同,客户提前还贷的确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违约金确实没有违法违规。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和房贷的公平交易原则来说,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并不公平合理,实质上是银行利用垄断地位,对客户的趁火打劫。这既加重了居民的购房负担,又逼得一些居民在有经济能力时可以提前还贷却不能提前还贷。

  消费者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基本上属于有求于银行,这直接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手中没有任何的话语权、议价权,完全听命于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甚至连选择房贷种类的权利都没有,都是银行说了算,银行怎么说,客户就得怎么做。而且,房贷合同基本上属于格式合同,客户几乎没有权利和办法对心中不愿接受的条款进行修改,客户在房贷合同面前能做的事情就是不停的签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把提前还贷列入房贷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并收取违约金,这样的条款本身并不公平、合理,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愿。

  再者,虽然《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我国法治精神,当《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换言之,提前还贷应适用于《合同法》的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提前还贷属于客户的正当权利,对客户选择提前还贷,银行不该收取违约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其实是让作为贷方的客户承担了过度责任。

  事实上提前还贷收违约金并不属于国际惯例。比如,汇丰银行在香港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的第一年提前还贷收取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正常还款3年以后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美国银行通常做法是,当信贷资金充裕时,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当银行的信贷资金紧缺时,提前还贷就不收违约金。而且,按照我们多数人的理解,房贷不管是10年期、20年期,还是30年期,这个期限属于最迟还款时间,贷款客户还清贷款不能超过了这个期限,可以在此之前还清贷款。而按照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做法的理解,意味着客户还清房贷不能早一天,也不能迟一天,必须刚刚好。早一天还清贷款要收违约金,迟一天还清贷款要收滞纳金,这显然不太合理。

  总之,在客户与银行出于严重不对等地位的当下,银行不该趁火打劫,不该对提前还贷客户收取违约金,从而间接剥夺客户提前还贷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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