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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砍人反被杀”案的心理剖析
http://www.scol.com.cn(2018-8-31 8:36: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致一死一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控制。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驾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刀落地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刘跑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行为,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其争议的本身就说明两者的界线并不十分清晰。尽管法律对无限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纵观以往各地法院的实际判决案例显示,大多数被认定的防卫过当都是以结果来界定,即被侵害人致侵害人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一旦造成对方死亡,即属于防卫过当,需要为此承担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按照这一“惯性思维逻辑”,于某某无疑属于“防卫过当”。  

  凶案发生的场面有不同角度拍摄的视频,“道理上”的孰是孰非已经不难界定。笔者仅从双方当时的心理上和媒体已经披露的部分事实上进行揣测分析,或能从另一角度得出不同的理解。首先需要申明的是,面对这一公众舆论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有人担心如潮的舆论会“干扰”最终的司法公正。笔者却认为,如果舆论能够影响和干扰到司法公正,那恰恰才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  

  当一辆满载4人的私家豪车,故意交通违法插入非机动车道并且碰撞到前面骑单车的人,双方势力的优劣明显,尤其是“豪车”人员下车之后非但不赔礼道歉反而指责正常骑行者“挡道”,这种势力上的优劣立即又转化成了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公开挑衅,其给弱势一方施加的心理压力和威慑更溢于言表。在面对强势自己又明显守法占理的闹市路口,身单势孤的骑车人最有力的选项无非是高声谴责以吸引路人为自己壮胆。而此时,如果豪车一方“自认理亏”回身上车走人,这样一件小摩擦也就画上句号。  

  然就在肇事车上两人回到车旁欲上车离开的瞬间,豪车上又冲出一矮壮纹身男,二话不说就对骑车人实施殴打。我们都知道,矮壮青年男性一身纹身,在形象上就足以给人造成“不是善茬”的心理威慑,再加上这位刘某某话语未到拳脚先上,此时的骑车人于某某恐怕心理上早已崩溃,而作为男人垂死一搏的刚烈,确实又不甘愿占理反受辱。于是我们从视频中看到,面对刘某某不停的攻击,于某某只做了本能的躲避招架,并没有选择逃离。  

  而刘某某显然觉得没有达到让对方屈服求饶的目的,转身又冲回车内取出长砍刀,再折转回对着于某某挥舞,笔者相信此时的刘某某仅是用刀背“砸”向于某某,令其屈服不是真砍。但即便如此,由于个体身高的差异,刘某某的砍刀在挥舞过程中脱手落地。而已经被砍刀“砸伤”流血的于某某此时根本分辨不出对方是砸是砍,是威吓还是要置自己于死地,心里上的安全感恐已经为零甚至成负数,在本能反抗意识作用下抢到砍刀的那一刻,非置对方于死地而求生的最朴素思维,促使他根本无暇考虑出手轻重甚至“正当防卫的合法范畴”,正如刑法专家所分析的那样,刘某某虽然被砍倒,但车旁挣扎的动作和言语上的挑衅,使得于某某仍认为对自己还构成威胁,这才继续“补刀”。

  媒体披露,本案中死亡的刘某某既是数月前被昆山授予的“见义勇为”者,同样也是13年被捕九次累计获刑9年半的劣迹斑斑人,由此可见,无论行为结果上的正与邪,都与其暴戾的性格秉性存在很大关系,而车中携带管制刀具并且可以随意取出恐吓且不排除会砍向他人,更暴露出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他人权益的藐视,甚至可能都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综合所有媒体报道,刘某某只是做典当行生意,并不涉及纹身艺术,满身异样的纹身再加上典当行老板的职业以及过往的犯罪劣迹,应当说刘某某本身就是个性鲁莽的“混混”,这就难怪有网友会认为砍人反被砍杀的于某某是在“为民除害”。  

  反观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年龄刚过不惑,受过高等教育并且从事工程师职业,平时工作起早太黑还骑单车上下班。这个年纪的人,不仅心智早已成熟,更不愿意无故招惹是非。应当说,年过不惑的人整日为养家辛劳,是最安分守己最不愿意给社会连乱的一个群体,不是被逼到万不得已,绝不会轻易抛老弃小触碰法律。而且用模糊的法律边界去衡量突发的案件现场和形形色色的行为人,其本身就是荒唐,律师可以引经据典认为于某某是防卫过当,但对于难以预料结果的于某某,放弃“补刀”很可能还会招来“杀身之祸”。  

  退一步说只要刘某某不死,按照其一贯的行为逻辑,不仅于某某及其全家会招来更严重的报复,豪车里的这把刀迟早也会砍在别人身上。我们赞同对正当防卫作出限制,不计后果的过当防卫确实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法律只有坚持惩恶扬善才能彰显正义,在丈量防卫是否“过当”的同时,更应当考虑其中的“正能量价值”如果一个劣迹斑斑者因暴力欺凌善良,最后却被善良者“误杀”,坊间有句话“兔子不急不咬人”,仅从结果上做出认定,让“善良的兔子”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正义又体现在哪里?(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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