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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老人”不能被督促后才回家
http://www.scol.com.cn(2018-8-12 9:11: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老人被子女送到养老院后,哭着喊着要回家,想和子女在一起……纪录片《养老中国》中的这一幕,催下了不少人的眼泪。近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子女探望父母等精神赡养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8月10日大河网)

  河南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明确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条例》为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的子女设下了限定条件: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孝敬父母是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理,不管怎么样,子女都应该尽力照顾好父母,让父母每天都能心情愉快。即使父母被送进护理院,也应该经常去看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子女由于种种原因根本无法做到。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工作忙为由不去看望父母;有的不向父母支付赡养费;有的甚至虐待老人,让老人住在猪圈里;有的时常打骂老人。有的老人由于被虐待或者不支付赡养费,不得不把子女告上了法庭。

  赡养父母除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之外,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等等。这些义务是没有期限的,也是不得有附加条件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的。我国的《婚烟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子女不去或少去看望老人,不履行赡养责任,任何理由在道德和法律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子女养育成人不容易,现在老了,不管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不管是从义务上还是责任上,子女赡养老人天经地义。老人的子女虽然都在外工作,但不经常回来看望老人,或者不把老人带到工作地赡养,表面上看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实际上是对老人的虐待。如果这些子女心里有老人,子女即使再有困难,有了赡养父母这个责任心,就会激发出无穷的动力,去克服各种困难。即使自己吃再大的苦,受再大的罪,生活再困难,也要把父母养好。

  因此,子女不能等到有关部门督促后才去探望,而应该“常回家看看”。当然,最关键的是政府和各级部门及单位要给老人子女创造更多的赡养老人的条件。如:保证他们有正常节假日,包括休年假、探亲假等等。平时要提醒和督促员工经常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问候老人,对有违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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