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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审核”不可治标不治本
http://www.scol.com.cn(2018-7-14 19:24: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贾合祥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规范》明确,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中新网7月13日)

  面对社会上“看不起病”的呼唤和对医疗“大处方”的种种质疑,医疗处方现在也确实非常需要一个“规范”,上述三部门《规范》也当是在这种情形下产生的,十分必要,也很好看,但落实起来,只怕是中看不中用。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病前处方审核,程序繁琐,耗费时间,特殊情况下,处方可能无法进行审核,势必影响患者治疗。所以,这样的处方审核看起来很好,但放在医疗之前,多此一举,多了一道工作程序,费时费力,又很容易导致“紧病慢大夫”问题,不利于患者就医。

  其二,开处方是一项很严肃、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众多不同病情的处方来说,审核人员是否能够胜任?虽然《规范》也提出了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培训和考核,以及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能力和提高处方审核水平的要求,但毕竟医疗是专业性很强的科学,医师的医治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处方审核人员的能力,不能不让人质疑。

  其三,主要是处方由谁来审核,《规范》指出,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说到底,审核工作还是“裁判”和“运动员”是一家,更何况,“医生难看自己的病”,这样的审核,公信度能有多高?

  由上可见,国家三部门《规范》初衷虽好,“处方审核”也很符合民意和阳光透明的现代管理方法,能够激发出社会对治理“大处方”、缓解“看不起病”的期待,但这种病前审核和“自做裁判”的审核,却未必能够发挥出多大的作用。众所周知的是,“大处方”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医生,根本在于医疗体制问题,在于一些医疗单位搞“医疗创收”,以处方论绩效。所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可能解决好和根除“大处方”的问题。

  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处方审核”的积极意义,或说,阳光医疗,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但笔者以为,处方有如病前审核,不如参照“三公消费”等事后审核,即定期对各医疗部门的处方开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泛的监督,然后再由相关部门人员以“审计”的形式,定期加强对医疗处方的审核,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更能够服众。

  总之,处方问题事关民生,也事关医疗单位的形象,医疗“处方审核”作为一个医疗监督的新举措,值得肯定,但任何监督都需要的是效果,因此“处方审核”如何来审核,如何能取得好的监督效果才是重要的。说到底,“处方审核”不能治标不治本,决不能忽视了背后的医疗体制这个根本问题,决不能让“处方审核”成为中看不中用的形式。(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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