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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离婚冷静期,相关工作不能“冷”
http://www.scol.com.cn(2018-7-23 7:46: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记者注意到,最高法目前尚未对外正式发布该文件,但文件内容已在7月19日,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开。(7月22日《新京报》)

  从去年的地方试点,到近日最高法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公开,虽然最高法还没有正式发布“离婚冷静期”的正式文件,但种种迹象表明,“离婚冷静期”的出台,已是“箭在弦上”,只是等待时机发布的问题。离婚冷静期的推出,使之前对此的争论看似画上了一个句号。看来,不管争议有多大,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和试点基础上,已决定把它进行到底。如此,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离婚冷静期”就将成为一种常态。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法院暂不对离婚请求作出判决,一切等冷静期过后再说,时间最长为3个月。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妇,但需要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除“冷静期”外,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试行)》规定,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

  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那些“冲动型离婚”而非“死亡型离婚”,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这正是最高法两年前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缘由。而如何把握“危机”和“死亡”的边界,就需要拿出更多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以使死亡婚姻自然“死亡”,使婚姻危机尽可能得到化解。

  当然,要想做到不生搬硬套规定确实很难,“机械司法”无疑会失去公平与公正。然而,与只要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给予离婚判决相比,离婚冷静期确实能挽救婚姻危机。即便是从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看,设置“离婚冷静期”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不过,若想让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作用,在此期间,需要冷静的不仅是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相关人员也需要“冷静”。

  法院的办案人员首先需要冷静。离婚冷静期最长为3个月,那么,究竟是1个月、2个月,还是一直拖到3个月,法官必须不停地追踪、走访、调查,绝不能只把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去就万事大吉,后续工作必须跟上;还需要把其纳入法官办案的考核中,完善体制,明确考核责任机制也必须跟上。而离婚冷静期内,不仅法院尚有更多的后续工作要做:如何为当事人开展心理咨询,如何入户做实地调查,社区、村委会、亲属、邻里的反映如何等,都是工作的重点。

  而且,婚姻冷静期内,除了法院的工作需要跟进,还要发挥其他组织机构的作用,如妇联、社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要参与其中。只有充分调动一切力量,才能把婚姻冷静期内的工作做实,也才能客观反映出离婚是否真有必要。由此,离婚有了冷静期,相关工作不能“冷”。“离婚冷静期”是与时俱进推出的一项人性化措施,有助于降低盲目离婚带来的风险。但配套工作绝不能滞后,后续工作也绝不能“冷”,而是恰恰需要“热”起来。(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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