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该院受理了此案。(6月20日中国青年网)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如果说,岳云鹏等将《牡丹之歌》改编成“新五环之歌”,光用于文化娱乐那还让人接受,毕竟在一些娱乐节目中对歌曲进行改编的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像当初,在民族宫岳云鹏专场上,史爱东与岳云鹏合作的相声《学歌曲》里,两人将《牡丹之歌》改编成《五环之歌》,让人感觉到十分风趣幽默,娱乐性比较强,深受民众的喜爱。但用于商业用途显然是十分不妥的。不仅侵独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将这首曾经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的名曲,与“美团”联系起来,成了美团的广告曲,显然为了商业利益,侵害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改编权。
未向版权方申请授权,私自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便拿来改编。在翻唱改编的同时,在播出的画面栏里,也没有标注原曲作者的署名。著作权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开要个说法,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表面上是为了钱,实际上不全部是钱,而是为了要一份尊重,要一份最起码的尊重。
擅自改编《牡丹之歌》,创作了《新五环之歌》,三被告被起诉,给了我们许多警示。其实像版权保护这种事,目前为止,国内还真做得远远不够。改编的《新五环之歌》常常出现在商业活动中,但没有人来管过。作为原创公司,也在过了这么长时间,直到现在才起诉。如果一开始被改编用于商业活动时,有关部门和著作权人就出来加以制止,那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了。如果三被告有点版权意识,在改编别人的作品时,对著作权人稍微有一点尊重,稍微有一点法律意识,也就不会轻易地改编别人的作品了。
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版权的管理,特别是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措施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越来越多的公民增强这方面的意识。一旦发现有人侵权,就应该及时给予提醒和适当的处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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