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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存单揽储数亿,银行岂能脱干系?
http://www.scol.com.cn(2018-6-16 9:21: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5年10月17日,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遭遇的奇幻一幕,让付玲意识到她已是一起金融案件的受害人。她2014年在这家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付玲及家人愣在当场,“钱是在银行存的,存款单还在我手上,钱去了哪里?”(6月15日澎湃新闻)

  其实,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数家正规银行网点,怎么会出现伪造金融票证?还堂而皇之地为储户办理了存款?如果某人想到存过款的银行去取钱,却从柜台递出一张写有公安机关地址的纸条,建议该人去报案,这个人恐怕要疯掉!27名储户遭遇存款失踪,加起来有1.6亿元尚无法追回。而且,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的,其中就有多达5名该银行职工。可见,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伪造金融证票,这让无辜的储户如何识别真假?因此,虽然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但那1.6亿元现已无法追回,对此,银行方面却不承担丝毫责任,这不禁令人感到费解。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伪造金融票证、非法吸取储户存款或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等,均被视为有罪,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法律的表述上有诸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就本案而言,1.6亿元储蓄款至今无法退赔或返还。而最高法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储户到正规银行存款,被骗后难道就该“吃哑巴亏”吗?

  当然,从法理上讲,由于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判决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或返还受害人的财产,被告人一旦拥有财产,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追缴,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为受害人挽回损失。然而,要想把那1.6亿元巨款要回来,恐怕有极大的难度,却也并非索要无门。《民法总则》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就本案来看,这5名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了犯罪,所属银行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因此,也绝非与银行无关,以“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为由推脱责任不能成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均为正规银行,储户上当受骗令超出他们的预判。储户对银行工作人员高度信任,是因为后者代表银行工作。如果连正规银行都不相信,那么还让储户相信谁?

  可见,银行在本案中不能逃脱干系。建议受害储户发起对银行的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该案值得反思之处还在于,如今储户受骗后遭遇维权难,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管理失范,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当前盛行的“阳光贴息”,回报高,且表面上看也较为安全,但如果银行内部人员一旦私欲膨胀,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身份,把其变成敛财犯罪的工具。由此,政策可以持续,但监管必须跟上,否则,不仅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还将影响整个农村地区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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