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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赞代罚”也要一分为二看
http://www.scol.com.cn(2018-4-29 7:44: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连日来,四川多地交警采取“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方式,对机动车、电瓶车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此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为这种新鲜的方式点赞,赞其“人性化”和“与时俱进”,但也有市民和网友认为,更应关注“集赞代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据2月27日《华西都市报》)。 

  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交警上路执法,如果处罚重了,有人说缺乏人性化; 如果处理轻了,又要遭人质疑,是否有法律依据。总之,若想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平衡点还真些难。

  近日四川多地交警采取“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方式,对机动车、电动车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就引来网友广泛热议。其热议焦点无法都在法与情上如何找到平衡点。

  笔者认为,我们对“集赞代罚”也要一分为二看,也就是说,交警执法既不能一味地让交通违法者“集赞代罚”,又不能对轻微交通违法者上纲上线。

  如此一来,这就需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交通违法者要有一个精准的拿捏度。比如对初次交通违法,且其行为又较轻微者,交警采取“集赞代罚”,一方面是,对交通违法者在行为上及时纠偏,便于交通违法者在情感上乐于接受。另一方面,在交通违法者朋友圈“集赞代罚”,也能达到以儆效尤、敲山震虎之效果。也能让朋友圈里的朋友对交通法规有敬畏感,以避免重蹈交通违法者的覆辙。

  然,话再说回来,如果你是屡教不改的交通违法的顽固分子,并且在交通违法中还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交警在处罚当中就不能按照“集赞代罚”的路径去走了。因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是有法可依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由此可见,对“集赞代罚”也要一分为二看,如何做到既不失情理,又能兼顾法理,关键就看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能找到法与情之间的平衡点?所以说,“集赞代罚”在交通治理中能否见有成效,还需用事实说话。我想,只要“集赞代罚”方式能让城市交通环境大为改观,就是交通治理最适中的方式方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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