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保洁员被辞无医保和养老谁该负责?
http://www.scol.com.cn(2018-4-1 7:13: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李凤娥今年73岁,她的二儿子李先生说,母亲一直在新城区中山门街办从事保洁员工作,清扫区域为东五路至朝阳门段,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变化过,后因年龄和身体问题被辞退。李先生说,母亲被辞退后几乎没有了劳动能力,身体多病,此前工作期间从未办理过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这么多年了,包括正常的休息日她也几乎没有享受过,所以我们觉得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3月31日《华商网》)

  李凤娥从1978年开始当保洁员,干到2013年7月被辞退她整整工作了35年。她在做保洁员期间,还曾于1995年获得“西安市文明标兵”、1998年新城区“文明市民”、1990年创卫先进个人、1994年市容环卫管理先进个人、1993年西安市清洁城市先进个人等荣誉。而如今年她已73岁,“现在手指关节也疼,尤其是膝盖疼得腿都变形了”,手指关节粗大,左腿因为病痛走起路来一瘸一拐,被辞退5年后的李凤娥仍在保洁员道班房里住着,她希望医保、养老保险等能在她的晚年有个着落。

  然而,就是她再可怜,也要讲法。她认为中山门街道办没有给她办理医保和养老不符合规定。在不断找街办商谈退休问题无果的情况下,她向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超过退休年龄未被受理,于是再向新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1.58万元。但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她与街办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街办只是代为西安市容园林局行使工作管理,工作期间薪酬是上报市容园林局后由财政按月下拨,街办实施发放,而且街办作为行政管理机构,不具有履行办理缴纳社保的条件。

  那么,被街办聘用当保洁员,连医保和养老都没有吗?如果李凤娥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被聘用,单位不给她医保和养老待遇无可厚非,因为当时全国各地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还没有这两项待遇,但从九十年代末至今,我国所有地方都实行医保和养老。而李凤娥在九十年代仍为街道办当保洁员,且一直到2013年才被辞退,就是说,她至少可以享受长达20年左右的医保和养老。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 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李凤娥有权享受医保和养老待遇。而法院认为,原告未在离开工作岗位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仲裁时间有中止或中断情形,其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而李凤娥提供的工作未中断证据,是她以前同事按过手印的证明书,没签劳动合同也不能怨她。如果不签合同就用工,那么用工单位无疑违法;九十年代至今,医保和养老是用人单位的必选项。

  目前,李凤娥已经上诉,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如果她真工作了这么长时间,街办怎能推脱责任?如果法院不支持她的诉求,谁还能给她做主呢?难道8个同事的签字和手印不算证据?即使街办只是代为西安市容园林局行使工作管理,那么西安市容园林局就该负连带责任吧?总之,保洁员被辞无医保和养老,总该有人负责吧?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