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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五模仿“黄老五”被罚具有警示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8-3-23 7:47: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黄老五”是四川省著名商标,但去年以来,市面上相继出现“黄老三”、“王老五”等近似商标,外包装颜色、样式、字体等都与“黄老五”近似。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类似行为明确定义为“混淆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3月21日,记者从内江市工商局了解到,日前,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使用了与“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标识,构成“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10.4万元。(3月22日《成都商报》)

  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新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一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有违商业道德或以非法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弄虚作假,或把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套用在自己身上,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就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是一种害人不浅的招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而不法之人利用谐音、改换个别词语等,使消费者误以为这些假冒产品就是那些知名产品,这无疑给消费权益带来了损害。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如果任由不法之人混淆,就侵犯了合法人的权益,窃取了他人的成果,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因此,王老五模仿“黄老五”被罚,实属自作自受。同时警示所有人,切莫打反不当竞争法的擦边球,否则,只能是自食其果。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都应当予以处罚。同样在四川,去年12月蒲江丑柑产业协会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网店,对所售卖商品进行引人混淆的宣传,损害了“蒲江丑柑”的商业权益。无独有偶,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近日也对两家通讯器材经营部实施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这两家店铺在店面和广告上使用苹果公司相关图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其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误以为其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可是,新法实施后,还是有不少“王老五”主动撞到了枪口上,这当然是咎由自取,也警示所有潜在的“王老五”们,切勿在商业混淆行为上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绝不可把法律当儿戏。即便是躲过了一时,也肯定躲不过一世。由此,王老五模仿“黄老五”被罚具有警示意义。法律面前,切莫伸手,否则,就会像“王老五”一样,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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