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特殊物品住店的“情”与“法”

http://www.scol.com.cn(2018-1-3 10:56:50)  四川日报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牛霄
作者:牛霄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一则“房客携骨灰盒入住酒店遭索赔10万元”的新闻引发热议。今年10月,秦先生将母亲的骨灰盒从陕西宝鸡带回家乡山西长治潞城市安葬。途中,他将骨灰盒带到入住的酒店,被店主发现。店主的儿子说:“这在当地是大忌讳。”为此,店方向秦先生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补偿”索赔要求,后经多方协商降至7万元。

  房客和店家谁是谁非?这就涉及“情”与“法”兼顾的问题了。根据法律规定,旅客不能带入酒店的违禁品,一般指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性物品等,骨灰盒当然不是违禁品,所以秦先生的行为并不违法。同时,《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由和权利应该建立在法律和公序良俗之上。

  近年来,因为携带特殊物品入住酒店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有些旅客凭个人喜好把自己的爱犬爱猫,甚至蛇虫带入酒店客房。尽管法律在某些方面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旅客不应仅凭个人喜好和方便而不顾及店主和其他旅客的感受,把公共空间挪为私用。有时旅客的某些做法也确属不得已,比如在秦先生遇到的这起事件中,“埋骨还须桑梓地”是无可厚非的人之常情,古已有之。到了当代,人员的地域流动更加频繁,处理类似事件如何兼顾“情”与“法”,当事双方互相理解对方的苦衷、各让一步达成和解无疑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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