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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杀金毛犬”之争勿偏离法律框架
http://www.scol.com.cn(2018-1-3 7:45: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7年12月31日,湖南长沙天心区芙蓉南路“现代空间”小区楼下一条金毛犬被民警打死的相关视频、图片内容,引起部分爱狗人士质疑。当天21时15分,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通过官微“天心警事”发布通报此事称,因金毛犬咬伤3人,民警处警未配备麻醉枪,且短时间未找到狗主人,手枪射击容易跳弹伤人,为防止该狗伤害更多行人,民警遂用木棍对狗进行扑杀。但是,出警民警被人肉搜索,受到电话恐吓,出警民警门口被送花圈,分局被骚扰电话影响处警。(1月2日 澎湃新闻)

  自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分局“棒杀金毛犬”发生以后,围绕着“棒杀”之事,警方、受害者和爱狗人士各持一方观点。爱狗人士在对出警人员人肉搜索、打恐吓电话、发辱骂短信,甚至给出警民警送花圈,早已超出了爱犬所能够设想的范围。一心为犬,不关心人,似乎走向了极端,与法律精神也相悖逆。

  爱犬人士所主张的,是出警民警不当的出警方式,“棒杀金毛犬”着实有点非“狗道”。确实,应该承认,警方出警或者粗心,或者紧急状态,没有携带麻醉枪因此导致“棒杀金毛犬”,这是情节问题,而非“性质”问题。如果非得需要追究责任,则令当别论。人肉搜索民警,恐吓辱骂和诅咒,难免陷于极端,甚至也有些懦夫之怯。

  民警出警虽有方式上的瑕疵,但基于当时紧急状态下,既找不到狗主人,又不能确定该犬是否接种疫苗,还要保证行人的绝对安全,民警“被迫”棒杀,情当可缘。这种状态下,“人权”就要大于“狗权”。而不是任由“狗权”继续侵害“人权”。即便事后追究出警民警处置不当,也应由警方按照出警规则及《长沙市犬只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近些年来,公众保护动物权利的意识不断提升,方法也日益多样,特别是保护狗的权利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不管是广西玉溪“狗肉节”引发的民间争论及相关冲突,还是爱狗人士高速公路截击运狗车,抑或其他保护狗的一些行动。这些行动,对于保护狗,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体现了公众爱狗、爱动物的权利。但是,有些行动还是应该“行进”在法律的框架下方可。

  爱狗人士可以针对警方不当行为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诉诸法律,或者向涉事分局提出相关处理意见,这些方式,对于改进警方出警行为,规范出警程序,保护动物权利也能够起到更为长远的规范作用,任何一方都可理性平稳接受。对出警民警各种人肉、攻击行为,不仅超出了保护狗的范围,也直接侵害了民警个人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也干扰了警方正常办理其他警务。这种违背法律的爱狗行为,其实与文明之风背道而驰。

  法律是处理人和人之间,人和动物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建设法治型国家,完善法治体系,重要的是依法而行。保护狗是这个理,规范出警是这个理,保障民警正当权益也是这个理,保障公众安全和法律尊严还是这个理。

  狗权重要,人权重要,公共安全重要,维护法律尊严也重要。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情况下,紧急状态下的“棒杀金毛犬”当可获得原谅。而针对出警民警相关违法行为,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而不是跳脱法律框架之外以暴易暴逞野蛮。(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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