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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医生救治权意义大于争议
http://www.scol.com.cn(2017-12-15 14:17: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张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采取的救助措施引发纠纷,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2月14日央视新闻)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管理条例》,我国医疗机构在遇有施行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时,都必须取得本人和家属,以及关系人的同意,并实行签字手续。

  不可否认,这一规定在施行之初,对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实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患者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需要抢救,一来可以规避抢救过程中的风险;二来假如患者没有救治过来,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可做到“死有对证”,有人负担。

  然,任何事物都有其的两面性,就医生为患者治病来说,在很多情况下都存在意义大于争议。比如:孕妇疼痛难忍需做剖腹产手术,家属不同意怎么办?这时候就会处在僵持阶段。医生不拿主导意见,家属意见又存在分歧,医生又无法开始救治,最终吃苦受累的还早患者自己。

  最为典型的是,2007年,孕妇李某因难产被丈夫送进医院,在几十名医生、护士苦苦劝告下,其丈夫仍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而是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结果医院束手无策,致使孕妇死亡。

  事实上,类似这边病人危在旦夕,那边患者救治无人签字,结果贻误最佳救治时机的案例举不胜举。对此,我们在为一个个无辜生命瞬间消逝而感到痛心和惋惜的同时,是不是也要有所反思?现行的医疗制度的设计是否存在刻板和刁钻?假如我们早就以法律的名义,将病人的救治权赋予医院和医生,那么,我们的医务工作者又怎会贻误最佳救治病人时机呢?病人有何至于痛苦的失去生命呢?

  要知道,“救死扶伤”既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买卖,也容不得双方讨价还价。对病人采取怎样的救治方式,还应该由院方的医生说了算,而不由我们患者,或是患者家属说了算。

  因此,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上讲,赋予医生救治权意义还是大于争议。因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救治人的生命都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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