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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须明确各方责权利
http://www.scol.com.cn(2017-12-14 8:34: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明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确定具体税额,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各地出台的税额标准高低不一,主要是考虑了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12月13日人民日报)

  开征“环保税”将向企业释放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环保税实施,可以减少污染,加大企业的污染成本,使企业产生保护生态环境的压力和动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可谓意义重大。作为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被寄予厚望。但环保税税额标准如何确定?收费和征税两套系统能否顺利转换?这需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环保税法》明确规定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污染的税额。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等等。税额上限为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由于各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不一样,各地出台的税额标准高低不一。但一个地区的征收标准必须一样。不然,如果同一地区征收标准不一样,行业之间标准不一样,这可能会造成混乱,会被人钻空子。

  各地虽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标准,但怎样衡量企业的污染量,也是个问题。现在,环保税的征收管理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总体征管模式,也就是说,由企业自己申报,再由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但如果企业不如实申报那怎么办?再说,大气、水、噪音污染量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时高时低,有关部门该如何量化?另外,一个企业有水、气、噪音等多种污染,如果对一个企业,既要收大气污染税,又要收噪音税,还要收水污染税、等,搞得企业无法招架。因此,环保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污染总体评估后得出一个合适的数据,进行“打包”征收,然后进行监管。

  征收“环保税”后,收费和征税两套系统转换,不是简单“移交”。可能会增加税收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协调成本,也有可能会减弱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会导致监管成本上升。环保税专业性强、征管难度大,必须合理界定环保部门的污染监测职责和税务部门的征管职责,只有让环保监测机构提供纳税企业排污量的权威数据,才能有效提高申报征收质量。同时要解决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不能让环保部门滥用罚款手段等增加经费的来源。另外,环保税应该取之环保用于环保,把一部分环保税收用于治理环境及支持、鼓励、补贴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实施环保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实施环保项目等。

  因此,征收环保税后,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调动职能部门和企业各方的积极性。通过“环保税”这个扛杆,调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透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有关部门必须转变环境保护行政机制为主的理念,解决制约中国环保行业发展投资资金不足、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只有明确了各方责权利,才能让税收征收到到,排污监管到位,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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