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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倒逼大法修订
http://www.scol.com.cn(2017-12-6 8:03: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12月5日《新京报》)

  按照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中的规定,公开此类犯罪人员的信息合法合规。该“制度”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并于12月1日正式启动。其中规定,所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1、作案时不满18周岁。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而此案中的4名被告人,符合“规定”中的条件。因此,这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就看有据可查。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时,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是说,江苏淮安淮阴区的这个“制度”,与国家的“大法”相冲突。而按照大法服从于小法的原则,淮阴区的“制度”必须服从于《刑事诉讼法》。

  到目前,我国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所以,淮阴区拟根据地方法规,公开涉嫌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就有些站不住脚,出现争议在所难免。况且,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还可能连累家人和亲属,给这部分人的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把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就等于把压力转移到了其家人和亲属身上,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不公平。

  众所周知,性侵未成年人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在我国,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此类犯罪都很猖獗,甚至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有些犯罪人员,屡教不改,罪大恶极。如果不采取更严厉措施惩罚,就将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害。从这个角度上说,向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呼声很高,也显得很有必要。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像报道中提到的美国的“梅根法案”,以及韩国9年前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等都证明,公开这类犯罪人员信息的迫切性、可行性、重要性。

  可见,淮阴区的做法,就是在震慑性侵害的恶魔,使其感到忌惮,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上设置的另一道“防火墙”,也可视为一种“创新”。面对国家《刑事诉讼法》这个更大的法与地方法规相冲突的现实,也不是无事可做。世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法律也可以修改。淮安市淮阴区的“制度”,从更大的意义上讲,是在倒逼大法的修改。既然国家法律中没有“可以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一条,那就可以在下次修订该法律时,给予充分考虑。如果达成共识,就可将其入法。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猖獗,绝不能固守原有,而必须有所改变。

  可见,有争论不怕,只要本着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这一原则,及时修订国家法律,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努力最大化,为恶魔们设置更高的犯罪门槛,加大犯罪成本,就一定能还给孩子们一个更清朗的天空。(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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