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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玩具”,不管会闯祸
http://www.scol.com.cn(2017-12-1 8:38: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恒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一种名为口袋弹弓的“玩具”在初高中学生间流传,这种“玩具”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口袋弹弓最早来自美国,常被国外弹弓爱好者用来打鸟。国内购物平台所销售的口袋弹弓多为仿品,可在3米外射穿易拉罐。民警提示,这种弹弓不算是违禁品,但因为具有伤害性,一旦使用它造成人或物的伤害或损坏,使用者将会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这种在学生和弹弓爱好者之间流行的口袋弹弓,最早是由美国一家公司开发的,最先也是在美国流行。该公司的产品宣传片中,国外该类产品弹射钢珠的初速度高达每秒106米,可以轻易地击穿未开封的易拉罐可乐、陶罐或厚玻璃。虽然说口袋弹弓不算违禁品,但其威力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学生在玩耍过程中,万一打到人怎么办?细思极恐。

  从“牙签弩”到升级版“钢珠弩”,再到“电人玩具”,又到现在的“口袋弹弓”,类似针对中小学生的危险“玩具”不仅花样百出,而且能够突破层层防线,流入校园、流入孩子之手,威胁着孩子们的成长,刺痛着广大家长的神经。这些危险“玩具”潜在的安全隐患,已经无需多言。不过,在担忧和愤概之余,我们有必要反思,这些危险玩具为什么能够在孩子群体间有着如此大的市场?

  有人认为,有需求才有市场。其实,这样的说法有失偏颇,孩子购买口袋弹弓更多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猎奇心理,而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却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并且口袋弹弓是在正规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稍微留心便不难发现,在网上所售卖口袋弹弓的介绍中,均未对未成年人使用与购买需注意一事做出提醒。但是,对于未成年的孩子而言,他们对是非的判断力,对诱惑的抵抗力远不及成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此威力的“玩具”弹弓公然售卖,商家却鲜有相应提示或说明,不知道这些平台的监管职责是怎么履行的?商家的眼中难道也只有金钱两字吗?

  最令人担忧的是,每一次网络上销售不法商品的时候,最终被查处的过程,都是走了这样的老路子:记者暗访、媒体发问、市民质疑、监管行动。问题是,难道只有记者才能发现网络上销售的违法商品?应该说,与监管部门相比,记者并不是专业力量,也没有火眼金睛。记者都能够掌握的信息,监管部门也应能够掌握。这样的“程序”固然也能推进问题的解决,却也让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的失守,究竟是不作为,还是懒作为呢?

  危险“玩具”必须有人管一管了,不能总是等到出了事、死了人,媒体曝光、舆论哗然的时候才来进行查处,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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