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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按断肋骨 好人也会被“吓哭”
http://www.scol.com.cn(2017-11-20 8:03: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医生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10月末,他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之所以在药店内昏倒并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需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据1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据专业急救员培训教员介绍,心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施救对象,而且要求力度较大,而肋骨相对较细,所以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但他们一般对急救员的要求是,相比较于肋骨的骨折和骨裂,抢救生命肯定是要被放在第一位的。由此可见,在对施救对象进行心肺复苏过程中,按断或按裂施救对象肋骨应当是“正常现象”;而按照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也意味着孙先生对因施救按断老太肋骨造成的伤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法规制度虽好,也会在具体实践中因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陷入尴尬。暂且不论受伤老太是否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孙先生持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齐女士晕倒之后,不但有能力和有资格对齐女士进行心肺复苏施救,从结果上看,即实现了施救目的,整个过程也相当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孙先生在看到齐女士被120和急救车接走之后,也就再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诚然,齐女士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孙先生承担按断自己12根肋骨的全部责任,这是齐女士享有的法律权利,无可非议。问题是如果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或是只经过相关急救培训的群众在给施救对象进行心肺复苏时,因为技术水平或缺乏规范等原因,给施救对象造成肋骨断裂等伤害,如果对施救对象告上法庭,情况恐怕就不会这么乐观。孙先生之所以有底气说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关键还在于自己是持证医生,无论从施救规范还是用“好人法”来衡量,孙先生都很自信法院不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但如果救助者属于“无证无照”,情况可能就不会这么简单。  

  国家民法总则只是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救助人的资质问题,而无论实施人工呼吸还是按压心肺复苏,显然都属于医疗急救范畴,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医疗急救的前提是救助人必须具有行医资格,否则,不但涉嫌非法行医,会受到相应处罚,给施救对象造成伤害,也注定需要作出赔偿。在以往涉及心肺复苏紧急救助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往往只看到乐于助人带来的感动,并没有“较真”救助人是否具有医学急救资质,虽然他们的热情可嘉,传递出满满的“正能量”,无论给被急救对象造成什么结果,也极少遭到病人家属和社会公众的质疑。  

  “好人法”是要鼓励大家争当好人,但心脏骤停需要紧急施救的患者显然不是谁都可以上去一展身手的“试验品”,用专业的急救,以最低的伤害让生命得以挽救显然才最为理性,相关数据显示,如果在心脏停止跳动的4分钟内,实施心肺复苏、使用AED设备,抢救的成功率将高达67%。而AED又俗称“傻瓜机”,操作简单,既可被非专业人员快速掌握,又能避免由按压造成的身体伤害。据统计,各国每10万人配有AED的数量是:日本235台、美国317台、澳大利亚44.5台、英国25.6台。中国每10万人的AED数量,却趋近于零。由此可见,社会好人多是紧急救助的前提,但如果必要的救助设备得不到普及配备,由“好心办坏事”带来的伤害和纠纷势必会越来越多,尽管有“好人法”撑腰,因做好事惹上官司还会让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齐女士状告孙先生这一案例中不难看出,如果孙先生不是“证照齐全”且有现场监控作证,做好人也会被“吓哭”,因为孙先生的行为在受“好人法”保护的同时,一旦涉嫌“无证行医”,后果则要严重许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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