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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加班,需内外同步治疗
http://www.scol.com.cn(2017-9-17 8:50: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许多员工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还有许多人在8小时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时间也被无形的加班占据。老板在微信群里@你一下,意味着又发布了新任务;碰上周一提交项目成果,周末得加会儿班;节假日出游,领导打来电话,好好的假期便可能泡汤……(9月16日 《工人日报》)

  在家加班,微信群成为加班联络神器,越来越严重的“隐性加班”成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拦路虎,劳动者无奈,用人单位或也有苦衷。隐性加班,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而成为劳动关系良性发展的一个炸弹,一个毒瘤,这个隐患尤其需要内外同步治疗予以化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劳动时间,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双方约定。但在具体落实当中,在用人单位运行中,用人单位自身的运营模式、运行强度,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为加班特别是隐性加班提供了可能。隐性加班频多,既增加企业运行成本,也反映出企业在运行和效率上存在不足,也给劳动者无形中增加负担,劳动者因隐性加班而死亡的案例,足够引起用人单位的警省,而不应视为个案。

  针对各式各样的加班理由,需要透过纷繁芜杂的现象,来辨析加班的原因,有无必要开展加班,劳动者应有的权益是否获得了保障,等等。是企业运行管理存在粗放滞后,还是劳动者工作效率低下,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动议加班,还是长久的加班习惯使然,都应该一条不落的用心思考。倘若是企业管理滞后原因,就需要优化企业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运行效率,而不是加重劳动者负担而维护用人单位的效率,倘若是劳动者的原因,就需要切实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升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促请劳动者以主人翁的意识更好的工作。倘若是单位临时工作需要而加班,也要在临时工作完成后对劳动者予以补偿或调休。

  不管是补偿或调休,都不能偏离劳动法等基本法律,不应侵害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特别是单位微信工作群的建立,无遗更让劳动管理的触角无处不至。技术的发展,对劳动关系管理带来了挑战,这种情况下,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更被无形的、无处不在的管制当中。真正约束住用人单位无处不在的隐性加班冲动,尤其需要加以约束。

  而应对隐性加班,显然需要法律的及时更新,以保障劳动者在权益维护上有法可依。劳动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需要同步介入,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治理,以此真正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权益,维护健康合法的劳动市场环境。

  从“一个电话后就需要加班”,到“一个微信通知后就需要加班”,加班通知的技术更先进了,成本也低了,但不能因此而出现更恣意的侵害劳动者权益情况的发生。法律应该赋予劳动者有拒绝“非法律范围内”的加班,有休息日拒绝加班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显然更需要法律和执法部门给劳动者撑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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