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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字违法与否按广告法执行“最”好
http://www.scol.com.cn(2017-9-16 7:48: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一家名为读库的出版机构在官微上发布的“抱怨”引发了不少关注。读库称由他们推出的一套童书《小小自然书》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由于该书推广文案中的“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这句话使用了两个“最”字,被举报人认为涉嫌虚假宣传。(9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广告,就是广而告之,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有些广告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此类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桥梁,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因此,就商业广告来说,必须做到客观和真实,否则就会产生误导,给消费者或受众造成经济损失。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对发布广告内容的要求更加严格,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更大。然而,在如今广告满天飞的当下,商家不比产品比吹牛的现象还是没有停下来。广告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准确表达广告信息、树立品牌形象、引导消费、满足消费者需求。而就“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遭职业打假人举报,这看似没什么问题,是否受理,如何判决,那是执法部门的事。不过,图书广告用语因“最”遭“罪”看似小事,这种理解很不正确。

  虽然工商部门尚未对“最”字之类的举报做出最终结论,但举报不断,而且不少商家已经在图书推广中开始避免使用“最”“首个”“第一”等字眼;很多网店也被迫用拼音代替个别词语,唯恐惹上麻烦。其实,《广告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多个带“最”字的词语,却也并未禁止不能用“最”这个字,这就给广告中使用“最”字是否违法带来了很大难度,因为界限有些模糊。对此有人称,商家在使用“最”字的时候,更多并不是对产品的宣传,而是一种文学性表达,认为打假者因为推广语中的“最初的你”而进行举报实在是不妥,如果认定违法,有“一刀切”之嫌。

  然而,以“文学性表达不应受罚”看似站不住脚,“文学性”也不能与广告法相背离,否则就是违法无疑。既然广告法对“最”字有规定,那就要让法律来说话。既然新《广告法》认定,有最好、唯一、第一之类带“最”字的都算违规,那就要按照规定行事,否则,还要这规定干嘛?即便是广告法中规定的禁止使用多个带“最”字,在实践中看起来不好评判,但只要使用了“最”字超过数个,就可视为违反规定。

  有人认为,对商家广告中的“最”字,应该持宽容态度,最好别一看到“最”字就下手,不过此话显然不妥。如果对“最”字宽容了,那么广告法对此的规定不就成了摆设?对任何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宽容,就是对法律的不敬甚至亵渎。先不谈法院是否受理此案,或者如何判决,只要涉嫌违反广告法,任何有诉讼权的公民个人或集体,只要愿意,都可以提起诉讼。

  事实上,商业广告中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甚至严重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是语言描述,就是广告图案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就说方便面图案,如果方便面包装物图案上展示的大块牛肉、特号大侠等,其型号能与实物一致的话,消费者就捡了大便宜,可喜都是“套路”。再如快餐广告图案上的鸡腿、肉块等,看着超大,可看到实物就小得可怜。而这些其实在广告法中都有规定。如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那么对“最”字或图案与实物不符的,消费者能够辨别吗?由此,“最”字违法与否按广告法执行“最”好,这比任何人的解释都更具客观性、合法性。(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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