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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的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17-9-15 8:19: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国内首起十二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侵权索赔案,将于9月15日开庭审理。 (9月14日中国青年网)

  11岁的受害人与其他3名未成年人骑乘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行至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肇事大客车碾压,受害人当场受重伤,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虽然与ofo小黄车运营方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使用对象投放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有关,但这个责任不能全怪ofo小黄车运营方。

  众所周知,12岁以下的儿童是不准单独骑车的。如果这个儿童的家长做好监护责任,平时对小孩子进行正面的引导,也就不会有违规去骑共享单车的念头。即使共享单车缺陷再多,这位儿童不去骑,也就不会发生这一悲剧了。ofo小黄车运营方对存在重大缺陷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儿童违反有关规定去骑车,加上骑车不熟练,处置情况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儿童个子小,骑车不熟练,一旦遇到情况就手忙脚乱,不像大人经常骑车,一旦遇到情况脚一撑就可以防止意外。而且在骑行时,也是可以控制好速度等。如果共享单车有问题,也容易发现,及时处理。此案不管是共享单车公司,还是单车使用者都可以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作为公司,通过这件事,提升单车的质量,解决ofo共享单车配备的机械锁的缺陷问题,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单车,保证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也可以促使公司在单车运营过程中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加强单车日常的检修与管理,从而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让使用者更加放心,更加安全。另外,也可以促使公司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

  儿童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完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对儿童的使用误导和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孩子和孩子家长,也可以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对孩子加强监护,严格管理好孩子,防止12周岁以下儿童私自去骑车。另外在使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使用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控制速度,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毕竟作为交通工具的公共自行车,一旦租给骑车人后,全程均处于使用人的自行掌控中,脱离了经营者的控制,故交通工具的安全操控义务相应地也从经营者身上转移到使用人身上。在使用中确保安全既是对共享单车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当然,最关键的是,有关部门通过这件事,推动政府监管、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作为。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更为详尽的共享单车的“游戏规则”,明确共享单车出现问题后的责任区分。这样有利用于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共享单车这件好事做得更好,方便更多的民众享受共享单车,使城市更文明更绿色。(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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