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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行让路“暴走团”,宽容还是纵容?
http://www.scol.com.cn(2017-8-27 7:46: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八大峡文化健身广场周围每到夜晚就有上千名居民组成的6个“暴走团”在道路上健身,由于人员较多,经常占据了车行道,造成人车混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25日,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开始在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避免人车混行。(8月26日北网)

  “暴走团”的能耐真够大,大到无视交通法规在车水马龙的街道上横冲直撞,大到任性地在机动车道上大步流星行走被撞伤亡后,依然不管不顾违反交通规则继续大胆暴走。而这次,“暴走团”的能本事更大了,大到迫使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其让路的程度,理由居然是“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初看这路“让”得还挺人性化,是对居民健身活动的宽容,可仔细一想,这岂不是纵容?

  自从上个月临沂的一个“暴走团”因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导致1死2伤的事故发生后,社会舆论对“暴走团”的任性甚至“霸道”已有所不满。健身行走是天赋权利,但在哪儿走就必须遵守现有的交通法规。不错,如今国内(国外也大体如此)几乎所有城市道路,尚没有划出专门为“暴走团”行走的线路,而且,大众健身的场所也少得可怜,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违反交通法规的借口。

  当然,负责青岛此路段的交警,其初衷肯定没任何问题,是考虑交通安全,但是,给“暴走团”让路,既忽略了其他人或群体的感受,更缺少法律依据。根据交通法规,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有自己的法定路权,而“暴走团”行走在机动车道上首先就违法。如果为“暴走团”开了这个绿灯,还打着为居民安全的名义,那么,其他有路权的人或群体,是不是其上路权益受到了侵害?除非遇到突发事件,才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临沂“暴走团”的事故发生后,各地仿佛对“暴走团”感到惧怕了,总想安抚这少部分痴心行走的人,以至于把其他人或群体,以至于把何谓宽容而何谓纵容的界限都弄模糊了。违法走在机动车道上,难道还有理了?如此,天下岂不大乱,还有没有法律可言?而交通执法者要做的,就是维护交通秩序,对任何妨碍和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如果主动为“暴走团”寻找空地,让其行走也未尝不可,但忽视其他人的权益,就很值得商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该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而“暴走团”的列队阵势,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无论怎样健身,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健身场所缺乏,不是占用公共资源的理由,更不是“暴走团”横冲直撞的借口。

  有人说,临沂“暴走团”的惨剧不仅是一堂交通法规课,同时暴露出公共治理的诸多不适。这话不假,为“暴走团”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是管理者的责任。然而,在目前尚无能力和空间的条件下,让包括“暴走团”在内的所有人培养公共意识、法制精神,同时优化城市空间,才显得最为迫切。对公众需求的宽容是一方面,而对丧失公共安全意识的民众纵容,也就失去了公平和公正,非但不会赢得掌声,反而招来质疑。

  由此,车辆限行让路“暴走团”很值得商榷。宽容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否则,就是打着宽容的名义纵容;宽容必须有一个限度,不然就是纵容无疑。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宽容就可能被绑架,成为违法违规的借口。(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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