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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造成危害”就能宽容过期食品?
http://www.scol.com.cn(2017-7-20 8:00: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9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7年第六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壹加壹、华润万家、百佳超市等大型连锁超市因售卖过期和不符合标准要求食品被整改及处罚;壹加壹大涌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水动乐饮料”,因超过保质期时间短,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及时纠正,故没有予以行政处罚。(7月19日《中山日报》)

  从过期食品查处通报内容来看,还是十分严厉的。一大批销售过期食品的企业被处罚了,罚金还不少,有的被处罚了5万元,甚至是10多万元。不过,仔细看执法通报,还有如鲠在喉的地方。比如通报中提到的壹加壹超市,就没有因为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有三个:其一,数量少,时间短,金额小;其二,进行了及时纠正;其三,没有造成危害。

  以上不予处罚的理由冠冕堂皇,似乎看着也没有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不予处罚的理由并不能成立。超过保质期的时间短,并不就意味着其是“绝对安全的”,销售的数量多少和销售过期食品的性质没有直接减弱关系;及时进行了纠正,不过是被发现之后下架了而已;没有造成危害,不代表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尤其值得一说的,就是“没有造成危害”这个说法。查处过期食品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尽可能保障消费安全。对食品进行保质期的制度管理,也是基于这个目的的。并非所有过期食品都存在危害,为何即使过期食品没有变质,还是从法律角度禁止销售呢?道理浅显易懂,就是要最大程度维护健康,维护权益。

  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理论,“没有造成危害”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话,我想很多过期食品的销售行为,都不能查处了。销售了过期的火腿肠,你要查处的时候,商家会反问:你如何证明造成了危害?经销了过期的饼干,你要查处的时候,商家也可以质问:我危害谁了,谁被危害了?难道只有死了人,住了院,才叫危害?

  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劣质食品,劣质商品,虽然也存在潜在风险,可是在食用和使用过程中,也没有造成危害,难道执法部门能以“没有造成危害”的理由不予处罚吗?道理是一样的,过期的食品未必有危害,没有危害的过期食品也是需要禁止销售的。因为,这是最大程度维系舌尖安全的措施。再说了,“没有造成危害”的结论如何得出?有的危害未必能在一时半刻显现出来,也可能造成的是“隐藏起来的危害”。

  查处过期食品不能心慈手软,“没有造成危害”不是对违法销售行为纵容的理由。唯有坚持执法的标准,方能让商家少些侥幸的心理。试问,没有危害的过期食品可以销售吗?(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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