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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车起步不只需要向法规“借条道”
http://www.scol.com.cn(2017-7-7 7:54: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日,百度AI开发者大会现场连线视频中“李彦宏乘坐无人驾驶汽车上北京五环”的消息引发关注和疑问。针对“目前我国法律是否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违法与否、会不会被处罚”等问题,有交管局内部人士表示,现行法规并不允许无人驾驶上路。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交通运输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红昌也向记者表示,按照现行规定,车辆需要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以上路,而目前我国没有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应立法,故只能适用既有管理法规(据7月6日《中新网》)。  

  很显然,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相应立法,也就是说没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前提下,“参照”现行有人驾驶汽车的相关制度依据对其进行衡量,那就只能定义成“违法”。但反过来说,对于企业或民事活动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无人车上“五环”,既没有明确禁止性法规,更缺少具体针对性的处罚标准,所有的“参照”未免都有些牵强。  

  对于一项新科技的起步或是创新尝试,某些网友和舆论不是对这类科技进步或创新发展充满积极的态度予以鼓励,感受和畅想新科技与创新发展对未来生活产生的积极影响,总是怀有一种莫名的嫉妒心态在法规制度上予以纠结,表面上看是法律意识和法规观念的提升,实际上这种总是在制约甚至惩治上找法律依据的倾向心理,不但是心态极不正常,更会遏制科技的进步乃至创新创造的潜力发挥。  

  实际上,无论刑法还是各类繁琐众多的行政法规,在具体量刑甚至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界线都并不十分清晰,这让人不由想起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一位资深贪腐法官说过的一句台词:你想要我怎么判,法律依据我来找。其潜台词不言自明,对一桩案件无论怎么做出何种判决,都能找到法律依据。同样,无人车开上五环,既可以找到其违法和对其处罚的依据,但同样也不难找到其“合法”的理由,在对无人车上路没有相应立法且缺少明确法规的前提下,其行为是否违法本身就值得商榷,“参照执法”本身就是缺乏严谨和非科学的执法态度,以此对其进行处罚,更是涉嫌滥用执法权。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众多舆论纠结于无人车上路的是否违法问题,其出发点并不是出于对这种新科技的欣赏、爱护与支持态度,而是明显抱有某种“唯恐不出事”的灰色心理。的确,在一般普通人的心里,有人持证驾驶都难保不出事故,这样的“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等于是在拿别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于是,就有不少人从无人车上路违法到责任追究再到事故赔偿等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想象和质疑,完全没有意识到无人驾驶汽车不仅代表着最新科技的融入和进步,彰显出国内企业创新发展的自信。所谓的“无人驾驶”,不仅持续只有一分钟,看似无人掌控的方向盘,实际上不过是驾驶员没有出现在镜头中而已,因为只是技术测试,驾驶员也始终就在驾驶室,根本就不存在因“无人驾驶”造成的所谓安全问题。  

  诚然,正常行使的公共道路,确实不应该成为新科技的“试验场”,但如果能够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仅仅因为这短短的一分钟测试,还要履行繁琐的审批程序,甚至为测试还专门“清场”,那不仅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付出高昂的测试成本,更影响客观的测试结果,如果每一项新技术和创新创造都要如此“按部就班”,甚至刚刚起步就在法规制约上过于纠结,那无疑是对着刚出生的孩子在质疑他将来会不会违法犯罪,在这样的心态作用下,新科技如何得到快速发展,还谈什么鼓励创新创造?

  任何一项新技术革命,甚至包括很多创新创造,都可能会面临很多法规伦理甚至制度空白,如果都机械的按现有法规制度对其制约和惩处,势必会导致更多的新技术和创新创造陷入停滞乃至“胎死腹中”,因此,无人驾驶技术创新和进步不只是需要向现有法规制度“借条道”,对于更多的创新创造更需要有一个包容的社会心态。不要想当然的质疑更不能对其“欲加之罪”,给技术创新一个更广阔宽松的发展环境,最终受益的既是国家和社会更是现实中的你我他。(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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