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市纪委关于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进行党内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委转发了该实施办法。这也成为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地级市率先出台的此类实施办法。(6月5日《人民日报》)
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之所以难,关键是缺乏借鉴和参考,如何监督,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如果让纪委自己去把握分寸,去探索创新,那就会带来重重压力,毕竟同在“一个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监督方式不对,尺度把握不准,可能会带来一些意外阻力和影响。如今地方出台了实施办法,这就为纪委监督提供了样本,有了这个开端,就意味着纪委的监督力度将逐渐加码。从这个角度而言,石家庄市的这个实施办法具有多重的启示意义。
从监督意识上为地方干部带来了震动。对于地方各级干部而言,不要以为纪委监督只是面对下级,也不要以为同级纪委出台的制度规定和所发出的各类监督信息不重要,无论是各级常委会,或者是常委会成员,在工作与生活中都会受到同级纪委的严格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地方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工作人员面对党委干部的监督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有了这个实施办法之后,下一步可能会逐渐推广。对于地方领导干部而言,这是一个不小的震动,也是一个明确的警示。不要以为,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离自己太远,同级纪委一样可以行使监督权。有了这个监督利剑,就会让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更加高效有力。
从监督内容上为地方干部划出了重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并不是一句话,或者是随便拿出一个规定,而是要结合地方实际,要聚焦重点,把握关键。这就是所谓是尺度与力度问题。
这个监督是政治监督。履职过程中,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是否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从石家庄市实施的办法规定看,从党纪党规、党的领导、党的宗旨、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作风等方面进行了聚焦。
这个监督也是权力约束。比如,对干部选任、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亮剑。既有政治层面的保障,也有权力运行方面的监督,这就为纪委监督提供了极强的操作性。
从监督方式上为地方干部明确了路径。监督必须要以一定的形式来体现,不能只是凭个人喜好,或者是个人自觉,而是要有明确的形式,要有留下鲜明的痕迹。监督要有据可查。石家庄市从随机抽查、走访座谈、定期检查、填表报备、书面提醒、过程参与等方式上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
这些形式看似普通寻常,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常常会遇到。一旦按照这个程序完成了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一旦发现了问题,那自然就会提上问责层面。对纪委干部来说更有底气,对于地方领导而言,在行使权力时就更要小心谨慎,对权力就会多一份敬畏。
当然这个实施办法毕竟是处于试行阶段,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有效措施办法或许有效,有些可能要不断调整修订。正因如此,才有定期向基层党员群众征求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通过各方面的多维监督,权力运行就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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