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如今,视公务员工作为“铁饭碗”的看法已经有所改观,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辞职,重新迎接社会挑战。事实上,这样的职业流动性是合理且健康的。不幸的是,其中总有一些人利用辞职将权力“打包”带走,利用公务员时期建立的所谓“人脉”为自己再就业提供方便。一些利益相关企业甚至专门吸纳某些重点部门的辞职公务员,能力大小是其次,“关系”便是敲门砖。辞职公务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位的辞职公务员,早已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香饽饽”。
一直以来,公务员辞职后在本区域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就是在打“擦边球”。有人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公务员岗位上贪污、以权谋私,算不上什么腐败,也因此不少人在这条路上“前赴后继”。
因此,《意见》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了此种行为的性质,再一次坚定了党和国家势必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决心。习总书记曾经说过:“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意见》再一次强调了二者不可兼得,再一次为某些意欲通过辞职后“打包权力”谋取利益的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意见》等同于缩短了权力“保质期”,坚决杜绝辞职公职人员将权力“打包带走”的现象产生。
同时,《意见》也将促使年轻人在职业选择时多一份冷静思考,公务员不是避风港,更不是日后谋取利益的跳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