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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常喂养者“摊上事”冤不冤?
http://www.scol.com.cn(2017-5-8 8:12: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流浪狗咬伤人,法院认为固定长期喂养事实形成,喂养者应对流浪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据此判令喂养者赔偿伤者相关损失。(5月7日《法制日报》)

  发生在北京的这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喂养者方芳向受害者李爱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600余元,被告的上诉也被驳回。其实,流浪狗咬伤人喂养者被判赔偿的案例,以前就曾在其他省市出现过,且法院判决时给出的理由都是喂养者“有约束责任”。例如,早在2007年,武汉一居民就因长期喂养流浪狗被索赔。2012年北京的肖某诉乔某案,法院终审裁定双方都存在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而即便是流浪狗伤了动物,喂养人也要担责。2015年,浙江奉化毛老板,因其喂养的大流浪狗咬死了林师傅饲养的一只小鹿犬,最终被法院判担负全责,赔偿林师傅全部经济损失。

  对此,不仅饲养者喊冤,就是旁观者也为饲养者“鸣不平”。让善待流浪狗的人负责流浪狗造成的损失,那今后谁还敢再去关心流浪狗?流浪狗的流浪状态难道不是社会的冷漠造成的吗?如果一定要有人负责,也不该是帮了流浪狗的人,而是遗弃狗的人。有人甚至认为,作为城市秩序的重要管理部门,城管才对流浪狗有着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城管对流浪狗可以捕获后关养,或检疫后送养,或直接捕杀都可以。喂养者没有过错,错就错在法律不完善,没有此类相关保护动物的法案,也没有保护好人的权益。

  以上言论也并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然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此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方芳不去主动喂养那只流浪狗,它也许就有可能去其他地方,或被城市管理者发现,并采取措施处理。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方芳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狗伤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为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那些被判赔偿的喂养者,都有证据证明其对流浪狗的喂养行为属于“经常”甚至“长期”。

  大家经常听到流浪狗伤人的消息,且流浪狗几乎人见人怕,简直成了城市安全的一大隐患。一条狗也是一条生命,没有一条狗生来就是流浪狗。不少人一时冲动就买来狗饲养,可新鲜劲儿一过,总不能善始善终,养烦了就把狗随意丢弃。当然也有遗失的,但流浪狗增多,遗弃还是最重要原因。在谴责遗弃行为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拿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办法来,除了对遗弃者给予处罚,还应建立宠物收容救助站,普及宠物饲养常识,关爱宠物,使宠物狗真正成为人们不离不弃的小伙伴,而不是城市的新公害。但无论如何,喂养流浪狗,一定要依法行事。对流浪狗的同情,不能建立在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基础上。这不是在“凉”了好人的心;还是要用法律来说话。 (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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