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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为何同样细思恐极?
http://www.scol.com.cn(2017-5-8 8:14: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一经进入公众视野就成了“深圳鹦鹉案”。

  王鹏三年前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后又买回一只配对。三年来他细心钻研,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自学养殖鹦鹉技术,竟然无师自通,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2016年4月他出售过两只鹦鹉。但没多久买者(贩鹦鹉者)被抓,供出了王鹏。好家伙,王鹏被抓一年后一审被判了五年徒刑。

  二审律师是徐昕,这是个名律。我们真该为王鹏庆幸。

  是的,徐昕的基本观点是,王鹏因鹦鹉获刑5年案,又一起荒唐案。正如天津赵春华案、福建刘大蔚案等仿真枪案、大学生掏岛窝案、卢氏农民采三株野草获刑案、杂戏团运输动物案一样,本案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此案明显违反常识。数千年养鹦鹉,都不构成犯罪,现实中养鹦鹉的人非常多,很少有人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而且,养其他野生动物或许是为吃用,但养鹦鹉是为了爱。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

  最关键的是,此案涉及大量类似的动物养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义,他接此案旨在个案推动法治,促进动物保护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

  鹦鹉有许多种类,其中有些种类被列入了保护名录,但是普通人难以识别。我们也知道,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上制定了保护名录,划定了红线,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具体到生活实际,总有叫人大跌眼镜的情形。上个月,河南省卢氏县农民挖了三株野草(兰草中的蕙兰)被判三年刑,正让人细思恐极,没想到过了五一,这例深圳鹦鹉案同样让人细思恐极,噩梦连连。

  笔者上班途中会经过一段沿河路,这条河叫金水河,正值京广铁路的桥下,有个花鸟虫鱼市场,据说有几十年的历史。如果依照王鹏的判例,郑州警方完全可以在这里守株待兔顺藤摸瓜,抓获不少鹦鹉贩子,让监狱里人满为患。“遗憾”的是,没看见郑州警方在这方面的作为。当然,淘宝、QQ、社区均有大量交易,养鹦鹉的人可能几十万,是不是全得抓来判刑?

  王鹏的鹦鹉是自养的,算不算野生,法庭上应该不辩自明。可惜的是,他的一审律师为他辩护的是有罪,但是罪很轻,建议从轻处罚。辩护词咱没见,也许很精彩,法官就不用;也许很平庸,法官看不见。二审律师徐昕做的是无罪辩护。笔者深表支持。

  中国人有千年养鹦鹉的习惯和传统。自古养鹦鹉的人都很爱惜鹦鹉,有人更是视鸟如命,根本不可能去伤害它。养鹦鹉数千年来都不会构成犯罪,怎么到了依法治国的时代,就是犯罪了?国内饲养鹦鹉的人非常多,收购、出售鹦鹉的现象极为普遍。相比之下,饲养野生动物者,多有一定目的,或为吃,或为其本身的某种价值牟利,如虎皮、鹿茸等,但养鹦鹉与养其它野生动物不同,养鹦鹉的人都是为了爱鹦鹉,没有人养鹦鹉是为了吃口肉喝口汤。特别是本案,王鹏确实是因为喜爱鹦鹉,才会百般照料、呵护鹦鹉。这是对动物的爱,是大爱。

  所以,于情于理,我们会发现“深圳鹦鹉案”中的王鹏可谓蒙受了千古奇冤。

  学者陈杰人注意到了这起案例。他的解读发人深省(可惜很快就遭遇了“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他认为,“养鹦鹉获重刑”的真正悖论是“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百度一下,有幸在凯迪社区能看到。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相对于掏鸟窝、摆气枪摊、养鹦鹉、挖野草等生活行为而言,那些贪官污吏,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计的贪腐金额,或者一些官员严重滥用职权导致人们身体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案件,往往被轻判。比如按照现在的刑法和量刑规则,一个贪污受贿几百万的官员,通常只需判刑数年。无疑,这种现象会使司法声誉受到损害。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莫非这就是“窃国者侯窃钩者诛”?

  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光有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太多作用,如果没有百姓的认同、没有社会的高度配合,哪怕再严厉的法律也很难得到遵守。相对于贪污贿赂罪体系,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量刑标准确实过高。至于为什么有这种不平衡,“杰人观察”认为,其中至少有一个原因——贪污贿赂罪是为当权者准备的,所以要尽量轻;而惩罚掏鸟窝之类的犯罪,显然是为穷人和草民准备的,这就不怕它太重。

  忠言逆耳,这种声音放出来听听,天不会塌下来。有什么必要被“404”呢?

  鹦鹉鹌鹑鸽子这类鸟,我们的养殖繁殖历史悠久,技术成熟。但是麻雀斑鸠燕子这类鸟野性大气性足,我们似乎没有养殖繁殖历史,技术也就无从谈起。鸟类里,鹦鹉鹌鹑常被人们当成宠物用来把玩。所以自古以来拿这种东西来治罪的事情,我们闻所未闻。

  又想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7年4月5日山东调研时说的话,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都知道说这番话的背景是山东辱母案。但是,让早判了一周的“深圳鹦鹉案”的法官听听,会有什么启示呢?不妨让他们出来走两步,为我们普普法,难道什么禁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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