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网约车管理办法涉嫌违法 地方政府该反思
http://www.scol.com.cn(2017-4-11 8:16: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颂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报告》分析指出,各地方城市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设置了高标准,窒息了网约车的发展,不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4月10日 《法制日报》)

  曾经饱受争议的网约车,已经获得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但是,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网约车的管理办法,却再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质疑。

  车籍限制成为了已经公布的所有《暂行办法》里面的标配,而多地都对车主的所在进行了限制。并且,对于汽车的排放和轴距,都进行了高标准的准入条件。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因为文件层级低,即使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行政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行为,也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此外,地方网约车的立法规范也体现出以管制为导向的一刀切规定,更是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而很多地方都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了户籍限制,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而对于网约车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1.2倍到1.5倍,也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因此,各地施行的网约车办法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应该属于无效规定。

  如何管理网约车, 既保证网约车能够规范运行,又不扼杀了这个新兴的产业,显然考验了一个地方执政部门的大智慧。但是,如果一味的抬高标准,一味用管制为导向的一刀切规定,很容易让网约车变成另外一个出租车行业,这显然违背了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但这样不符合共享经济发展的管理办法,却在很多地方相继出现,丝毫没有一点听取意见的意思,显然有点“一言堂”的味道。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例子,但将网约车都要视为洪水猛兽,只知道制定一刀切的管制办法,而不是规范这个行业,显然不利于网约车的发展,更别提共享经济的其它案例。制定规范性管理文件,地方政府应该多听取一些不同的声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必须对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当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时才能实施。而不是用老的管理思路来管制新的事物。

  而针对现存管理办法违法的情况,地方政府更应该反思,究竟如何再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发生,别总等到争议满天飞,才知道管理办法存在问题。(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